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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9466253关于加强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201X/X/XX关于加强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为切实加强县城管理,规范各类文化演艺、商业经营、建筑施工等行为,严控环境噪声污染,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优化县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5号)、《烟花爆竹管理条例》、《xx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县城区范围内从事文化演艺、商业经营、开业庆典、婚庆和建筑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二、在县城区举办开业庆典、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文广新局提出申请,按照审核批准的内容、时间、地点、场次举行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文化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x倍以上x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x万元的,处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经批准举办的开业庆典、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午x:00至x:30、晚x:x至次日x:x,禁止使用一切噪声音响设备;在开业庆典、婚庆活动中,禁止使用礼炮制造偶发性强烈噪声。四、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午间x:00时至x:30、夜间x:x至次日x:00进行施工作业或使用汽桩机、锤击桩机等高噪声机械设备,确需夜间施工的须经县环保局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后,方可施工作业。五、违反[标签:介绍]
本文标题:关于加强县城区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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