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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30日13时54分643主题分类:劳动人事农业农村“农村”“实用人才”辽宁省人事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6]8号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农委、水利(务)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局: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现将《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七月二十日附件: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6]8号)精神,完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办法,促进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提高农村人才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组织领导我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农委、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务)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二、评定范围、专业及等级1、评定范围。凡在农业和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经营管理、能源、环保、林业、水利等工作,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要求,均可报名参加评定。2、评定专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的通用专业为:农学、植保、蔬菜、园艺、花卉、果树、食用菌、蚕学、种子繁育、饲料生产、中药材、草业、蜜蜂饲养、林业、水利、农机、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药)、经纪人等专业。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在通用专业的基础上,设立符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的相应专业,新增专业由省里备案。3、评定等级。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分为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4、根据农村实用人才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证书发放时标明职称级别、注明专业类别。5、已纳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评定或晋升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三、评定条件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是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为依据,对长期工作在农村工农业生产一线的实用人才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能力、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要得到群众公认和业内认可。(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农业技术员1、基本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在科技人员的指导下,带头试验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中,下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3)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3年以上(即绿色证书);(4)初中毕业5年以上,并累计参加县(市、区)以上部门组织的100学时以上或乡(镇)组织的200学时以上本专业初等技术培训(申报时需提供培训单位的培训证书);(5)全村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户,并对周边10户以上的农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农业技师1、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业务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并进行总结分析,指导农业技术员开展技术工作。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3)取得技术员资格5年以上;(4)获得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县(市、区)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5)全乡(镇)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能带动2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县(市、区)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申报时需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农业技师1、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技术工作中贡献突出,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指导农业技师开展技术工作。2、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3)取得农业技师资格5年以上;(4)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或被授予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科技状元等荣誉称号;(5)全县(市、区)公认的种植、养殖、加工、经营等行业的示范大户,并带动全村30户以上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示范户、专业户等(申报时需提供村级组织的证明)。(四)直接认定对少数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1、获县(市、区)级科技进步、技术推广等奖励;被评为“省级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农业技师。2、获市级农业科技进步、技术推广、农业丰收等奖励;被评为“全国农村星火带头人“,可直接认定为高级农业技师。3、直接认定人员由市级人事部门批准。四、评定管理1、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由市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评委会成员一般由9到13人组成,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定,不组织答辩。2、出席评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9人,评委会在评定过程中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3、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在农闲季节进行。4、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档案由各市人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人事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本地区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五、评定工作程序1、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个人申请(提交毕业证书、技术总结、村(组)出具的业绩证明、技术培训合同、绿色证书、奖励证书、《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等),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农业技术员、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2、高级农业技师:个人申报(提交材料与初级相同),经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县(市、区)人事局推荐,报送高级农业技师评委会评定。3、农业技术员由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农业技师、高级农业技师由市人事局审批。各级人事部门按上述审批权限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资格证书。六、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权利:1、设立在乡(镇)及以下的基层服务组织,在农村招聘相关人员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的权利;2、受聘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享有与聘任单位平等签约的权利;3、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4、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5、在推荐享受各类荣誉称号和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选拔;6、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和信息资料;7、优先参与农业开发项目和获得贷款。(二)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的义务:1、坚持业务学习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2、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给的试验示范推广任务,带头搞好科技普及、推广和为农户服务,积极向农民传授科学技术,带领群众共同致富。3、积极向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七、此文件下发前,已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的地区,从2006年开始,均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区原评定的农民职称仍然有效;获得农村实用人才职称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各市可在本文件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八、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费用由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解决,不收取参评人员的评定费。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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