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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讨论稿)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推动人才强企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公司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完善教育培训体系,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结合省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一)省公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实行省公司和基层单位两级教育培训管理体制。(二)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是省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并结合省公司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强和促进教育培训工作。2、负责省公司系统高、中级管理人员及主要技术工种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3、制定省公司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4、管理省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组织编审和开发相关教材,归口管理省公司级教育培训证书。5、对所属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6、负责省公司培训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35-(三)所属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省公司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2、根据省公司教育培训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和本单位企业发展战略,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3、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培训机构;配备适应需要的专兼职培训人员、培训场地及设施。建立企业内部的教育培训体系;4、负责本单位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岗位培训、技能鉴定前的培训、各种适应性培训,以及提高职工文化素质的各种学历教育;5、管理本单位教育培训经费,组织编审和开发相关教材,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培训证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四)省公司培训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落实省公司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2、根据省公司教育培训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3、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中心负责省公司高、中级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4、锦州培训中心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技术工种生产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负责生产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5、为省公司和基层单位提供教育培训方面的信息咨询、需求分析、项目设计、项目组织实施等服务。二、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和方式(一)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1、职业资格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36-职业资格证书是企业聘用员工的根本依据,从事此类职业(工种)的员工,必须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2、岗位资格培训。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3、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要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原则,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更新和完善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4、在职学历(位)教育。在职学历(位)教育是提高员工文化水平和改善专业知识结构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大高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同时对于未达到所在岗位学历(位)水平要求的员工,鼓励其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位)教育。5、国际合作培训。国际合作培训是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一种有效形式。省公司将采用“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为省公司系统培养各类优秀的高级人才。(二)教育培训的主要方式:根据不同教育培训对象和内容,采用不同的培训方式:1、业余培训。对于培训内容系统性较强,与现场生产联系不是很紧密的培训,可以采取业余培训的方式,并且要有教材、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2、现场培训。对于生产技能类操作性强的培训,可采用现场培训的方式进行。采取边工作、边学习、边演练、边总结的方式进行培训。3、脱产培训。对培训项目系统性要求较强、知识要求较广、内容掌握强度要求较大、设施条件要求较高的培训,可采取脱产-37-培训的方式进行。4、半脱产培训。对培训内容时效性要求较高、与本单位工作生产联系性较强、培训对象因工作生产不宜集中脱产培训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半脱产培训的方式进行。5、远程教育培训。对于能够利用信息技术和多媒体网络技术在网上获得的培训内容,可以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远程教育培训。三、教育培训的要求(一)参加省公司统一组织培训的要求:1、新晋职和调整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为期12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2、高级管理人员在每个任期内应参加省公司组织的240学时的脱产轮训。此外,还应参加省公司党校组织的相应培训;3、新晋职和调整岗位的中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为期9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4、中级管理人员在每个任期内应参加省公司组织的为期120学时脱产轮训;5、主要专业的管理人员每两年应参加省公司组织的90学时脱产轮训;6、主要专业工种的生产人员每三年应参加省公司组织的90学时脱产轮训;7、班组长每四年应参加省公司组织的60学时脱产轮训;8、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聘任期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二)基本素质要求:在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基础上,一般生产岗位的生产人员要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级生产人员要具备中专(技校)及以上文化程度;一般管理人-38-员要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主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和一般中层管理人员要具备大专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技术任职资格);主要岗位的中层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本科文化程度(或具有高级技术任职资格)。各单位对没达到基本素质要求的员工,要制定措施、限期达到。要鼓励职工参加成人学历教育。专业素质要达到本岗位规范的要求,胜任工作并不断学习和提高。(三)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对于管理人员,把是否经过岗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作为上岗的必要条件;对于生产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上岗的必要条件。无证不能上岗。对上岗、转岗或晋升的员工必须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四)新增人员要求:补充生产人员必须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退役士兵,须经过省公司培训中心2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大学毕业生,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方可上岗。(五)对于省公司计划内的教育培训,因个人原因不参加或参加培训成绩不及格者,原则上不能上岗,如因工作需要继续顶岗,应执行下浮一级岗位工资,顶岗期不得超过半年。四、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一)师资队伍建设1、各级教育培训中心应按照“双师素质”的要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能满足需要的高素质师资队伍。2、各级培训中心应加大教师的培养力度,为专职教师提供参加进修和生产实践的机会,积累实践经验,提高综合素质,尽-39-快完成由专职教师向培训师的转化;兼职教师以本系统优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为主,也可以聘请部分系统外的著名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二)培训基地建设。1、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中心要建成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国内先进的管理人员培训中心。锦州培训中心要建成设施完备、特点鲜明、功能齐全、条件舒适的生产人员培训中心。2、所属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满足培训需要的培训中心或培训场所。3、培训设施建设要突出综合性、技能性和先进性,尽可能地配备与现场基本一致的培训设施,客观上达不到要求的,要建设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仿真模拟培训设施;要积极采用和开发培训软件,配备有利于提高培训效果的现代化教学培训设备。4、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所属单位现有培训资源,实现培训资源共享,避免或减少重复建设。五、教育培训管理与考核(一)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1、各单位应成立教育培训委员会,负责审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审核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教育培训、使用、待遇一体化机制的实施;研究有关教育培训的保障措施;对教育培训工作及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2、各单位要有适应教育培训工作需要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建立教育培训网络,对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二)教育培训计划管理1、省公司将于每年初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下发到所属单位。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省公司年度培训计划。2、各单位应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40-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三)教育培训经费管理1、各单位教育培训经费应按规定足额提取,专款专用。不足部分应有补充来源。教育培训经费和教育培训中心的行政、基建等费用应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计划。2、列入省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的各种培训班,其培训费用由省公司统一拨付。3、要研究探索在培训期间建立奖学金制度,以鼓励学员更好地学习。凡由单位选送参加教育培训的员工,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其学杂费应按规定给予报销。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应与本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合同),依法实行协议(合同)管理。(四)教育培训的档案和证书管理1、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存档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需求计划、年度计划、员工教育培训经历、兼职及外聘教师资料等。2、严格执行教育培训证书的管理制度,教育培训证书分别由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按管理职责范围统一监制、管理和认定。省公司所属单位各类人员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按照“谁培训,谁考核,谁发证”的原则,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五)教育培训的考核1、各单位应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单位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目标之中,作为考核单位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创建一流公司及精神文明单位的必要条件,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2、建立省公司对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单位领导责任目标、教育培训总体工作、员-41-工个人学习效果以及培训中心的培训条件和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的考核、检查和评估(具体细则另行制定)。3、各基层单位每年应按照评估细则,对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自我考核与评估,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作为制定下一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并将自我评估报告上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4、各单位应建立员工个人教育培训效果的考核与评估制度,结合员工聘用制度、薪酬分配制度,逐步完善培训、使用、待遇一体化的机制。实行岗位培训与上岗挂钩,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其上岗、转岗、定级、任职、评优和晋升职务等重要依据之一。六、附则(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二)本办法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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