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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湖镇镇南村村民自治章程(2005年1月20日村民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已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第三条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二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2-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同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也可以分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第八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二)决定聘用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3-(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五)审议决定兴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办法。(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八)制定和修改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4-(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保进本村经济发展。(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七)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5-(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6-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13、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协会,科普协会,各工作领导小组由村民委员会干部分工负责。第四章村民小组第十四条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第十五条本村设立1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人,组长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监督组的审核监督。-7-第十七条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资金收入由村民委员会代管,单独核算,村民小组使用,支出实行报帐核销制。第五章村民第十八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第十九条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第六章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8-(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第七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章理财。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财务会计一人、出纳一人,其任务是管好、用好全村的集体资金,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村“两委”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务人员。第二十三条严格钱、财、物的管理,会计管帐、出纳管钱,非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审核村里的一切资金收付职责,严格收支手续,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会计要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统计全村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健全帐簿,设置科目,及时记好现金帐、银行帐,资金开支必须具备合法原始凭证。对不符合手续的单据,出纳员有权拒付。做到专款专用,收支有凭有据,严禁打白条,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第二十四条财务人员要带头执行财务制度,如违犯财务制度的将严厉追究法律责任。-9-第二十五条严格财务审批手续。资金开支应提供有效的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200元以下日常开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审批;201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日常大额开支必须由村民委员会班子研究决定,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审批;1001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较大额开支必须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审批;3001元以上特大额开支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名审批。村民委员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审批。本村财务收支情况,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全体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会审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全体村民监督。经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确认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六条村集体投资项目的招标,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招标方案,经村党支部计论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再由村民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方案,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由竞投者及村务管理人员、村民小组长、部分村民代表参加,开标结果当场公布。第八章社会治安第二十七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二十八条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不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第二十九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10-第三十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第三十一条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第三十二条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村风民俗第三十三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倡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第十章邻里关系第三十四条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
本文标题:近湖镇镇南村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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