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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程出单点及委托代理出单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各机构设置公司远程出单点和直接委托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出单的管理,明确各项操作要领,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办法:一、公司远程出单点是指在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外设置的,且由公司派驻的专门出单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业务出单点。设置公司远程出单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只能在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2、该保险代理机构必须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3、具备设置远程出单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包括一定面积的专用办公场所、符合公司出单要求的网络设备、单证及资金管理安保措施等;4、须选派一到两名经过公司专门培训的内勤人员担任出单员;5、对规模较小的营销服务部或公司保险经营门店可以参照远程出单点进行管理。二、委托代理出单是指直接在代理机构办公场所设置的,由公司直接委托代理机构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业务代单点。委托代理出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只能委托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代理机构进行代理出单;2、该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和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3、各机构必须指派一名公司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4、保险代理机构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的出单员,并经过我司进行技能培训并达到上岗要求。三、为控制经营风险,分公司在审核远程出单或委托代理出单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1)机构资质;(2)保险业务量;(3)出单频率;(4)出单距离远近;(5)机构的综合成本投入等。在综合考虑上述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实行远程出单或委托代理出单。四、营业机构实行远程出单或委托代理出单,其申报及有关事项的变更须由分公司审核,经分公司审核通过后,填写《远程出单用户申请表》(附件),报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审批,经总公司批准后报信息管理部进行系统设置;同时报当地保监局备案(附件)。未经总公司同意,不得进行远程出单或委托代理出单。五、实行远程出单或委托代理出单的业务出单点如果发生代理事项的变更,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抄报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六、经营管理(一)营业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出单和委托代理出单业务的日常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实务流程。(二)单证管理考虑到远程出单和委托代理出单工作的特殊性,总公司要求各级机构对有价单证一定要严格管理,分公司计财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经常性检查和指导职能,对有价单证管理不善的出单点,要立即采取完善措施。具体单证管理要求如下:1、远程出单点单证管理要求(1)公司只能将有价单证发放给远程出单点正式出单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领用单证;(2)一次性发放单证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天的正常用量,对部分距离公司比较远的远程出单点一次性单证发放数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星期的用量。续领单证时实行“回销多少,领用多少”原则;(3)每周五远程出单点出单人员必须将已用单证到公司办理一次回销手续;(4)出单点对有价单证应顺号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出现作废单证的,应将作废单证各联均保留完整。(5)出单点须具备必要的单证保管安全措施。2、委托代理出单点单证管理要求(1)公司只能将有价单证发放给该代理点的业务主管人员;(2)各分公司根据代理点的业务状况,预核一定量的有价单证发放量,一般按周用量进行发放,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周的使用量。对代理点连续两周未回销单证的,或未回销有价单证数量较大的,分公司必须停止对该代理点再发放单证,并组织人员上门清收。(3)代理点业务主管人员应定期到代理点清收核对已使用单证,将已使用单证保费资金同代理点核对确认无误后到公司办理回销手续,具体保费资金结算按代理协议条款执行。(4)代理点对有价单证应顺号使用,不得跳号使用,出现作废单证的,应将作废单证各联均保留完整。(5)代理点须具备必要的单证保管安全措施。(三)结算管理1、公司远程出单点保费资金结算管理要求远程出单点不允许有应收保费,对当月未能将应收保费上缴公司的,需立即从出单点出单人员或其主管工资中扣还。远程出单点的保费资金应按天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各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备案。2、委托代理出单点保费资金委托代理出单点的资金结算应实行“收支两条线”,保费资金与手续费资金应分别结算。保费资金结算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具体结算规定由各机构同代理点在代理协议中商定。(四)保险代理关系终止,营业机构要及时清收代理机构领用的所有单证。遗失单证应当即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对按单证管理办法应由个人承担的遗失单证经济处罚责任实行向上逐级承担制度,即当事人不能或未能承担的经济处罚责任部分,由其上级主管承担,直到该经济处罚责任承担完毕为至。七、业务检查1、各级机构须切实加强对公司远程出单或委托代理出单点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出单行为,分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定期对远程出单和委托代理出单业务进行专项检查。2、分支机构进行远程出单或委托代理出单必须报总公司批准并向当地保监局备案,严禁擅自进行远程出单或委托代理出单。3、营业机构只能在保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出单。八、处理规定1、对单证管理混乱、不能按时结清单证的营业机构,将暂停其远程出单或委托代理出单业务,并限期整改;对发生两次以上不能按时结清单证情况的机构,取消其远程出单或委托代理出单业务。2、对擅自进行远程出单或和委托代理出单,或因管控不力,监督不到位,造成出单点的保费被挪用,保单失控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3、远程出单或委托代理出单一个完整年度内没有达到最低50万保费的取消其远程出单或委托代理出单业务。九、各级机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订本机构远程出单及委托代理出单管理的实施细则同时报备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本机构已经存在的远程出单和委托代理出单行为进行规范。附件一:远程出单及委托代理出单用户申请表填报机构:申请类型归属部门编码机构部门简称代理人编码代理人名称代理人英文简称代理用户序列号负责人名称负责人核心业务编码用户数量出单险种出单用户代码出单权限出单用户名称机构负责人:销售管理部负责人:填报人:备注:1、机构、部门、代理人信息应与核心业务信息一致;负责人名称为代理点业务负责人;2、代理人英文简称:要求6位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二位为机构简称,例如北京为BJ,后4位自行设置,但同一个二级机构中代理人简称必须唯一;3、代理用户序列号:如果用户数量为1,那么填写01;如果用户数量为2,则有两行用户记录,分别在两行填写01,02,其他列数据一样;如果用户数量为3,则要有三行用户记录,分别在各行写01,02,03,其他列数据一样,用户数若为4,按照以上规则填写。4、出单权限为投保、打印。附件二:远程出单及委托代理出单用户备案表填报机构:填报日期:序号代理合同编码代理人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代理方式归属部门归属上级机构负责人名称出单险种出单用户代码机构负责人:销售管理部负责人:填报人:备注:1、代理合同编码、代理人名称、归属部门、归属上级机构需与核心业务系统保持一致;2、在“代理方式”一栏中各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报:1)远程出单;2)代理出单;3)由远程出单变更为代理出单;4)由代理出单变更为远程出单;5)终止代理关系3、出单用户代码根据信息技术部提供填写;4、备案时请同时提交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经营许可证以及组织代码等相关材料。附件三:设置流程表营业机构(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综合考虑代理机构资质、保险业务量、出单频率、出单距离远近等情况向分公司销售管理部提出代理出单需求的书面材料分公司销售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对远程出单点或代理出单点进行考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机构资质;(2)是否和我司签订代理合同;(3)保险业务量、出单频率;(4)出单点距离公司远近;(5)是否具备远程出单或代理出单的条件,包括一定面积的专用办公场所、符合公司出单要求的网络设备、进行单证保存的专用保险柜等。通知分公司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出单点申报分公司审核报备当地保监局备案业务部门填写《远程出单用户申请表》,报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审批并进行系统设置填写《远程出单及委托代理出单用户备案表》审核通过
本文标题:远程出单及代理出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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