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黑客与计算机犯罪摘要:当今时代计算机技术日新异,日益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国民教育和现代化管理都起着无可比拟的作用,但同时计算机犯罪也愈加严重。作为计算机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重点分析计算网络机犯罪的特点,并介绍黑客的本质。关键词: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特点,黑客引言:从计算机诞生到今天,计算机以其市郊、智能、规范等优势已逐渐进入我们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计算机的广泛深入和扩大,它在为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企事业单位带来无限商机和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形形色色的计算机犯罪提供了较多的可能之机。人们在享受着计算机网络传输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为日益缺乏控制、肆意滋生蔓延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所困扰。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极大的造福人类的同时,又无情地损害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主体:一.计算机犯罪概念至目前为止,国际上对计算机犯罪问题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定义。计算机犯罪也许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暂时性的犯罪名称,因为人类从来没有把作案工具称作犯罪的先例,包括作案中使用率最高的刀枪也是如此。也有人把计算机犯罪叫做智能犯罪或科技犯罪,但似乎都不确切,因为计算机犯罪所包含的内容既有最原始的、传统式的破坏行为;也有高智慧型的犯罪,并且它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计算机既是犯罪的手段和工具,也是罪犯攻击的目标对象。(2)计算机创造了适合犯罪的独特环境,并强烈地刺激着犯罪,是典型的、收益甚高的低风险的作案方式。(3)知识阶层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参与了犯罪活动。二.计算机网络犯罪概念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的兴起带来了电子通讯领域重大的变革。但是,这种新的通讯技术,突飞猛进,尚未规范,带来很多法律问题。各国网络的广泛使用,网络人口的比例越来越高,素质又参差不齐,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网络犯罪,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压力。结果,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丛生。防治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犯罪学、刑法学必须面对的课题之一。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将其中部分行为予以犯罪化吸收到刑法典中,刑法理论界对该类犯罪行为也早有探讨。但不论已有的理论成果或现行刑法规定更多的是关注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网络问题却少有专门探讨。在计算机科学上,计算机网络毕竟不同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二者在外延上存在差别。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由此可见,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作为信息载体的系统。新兴的网络科学认为计算机网络是用电缆、光缆、无线电波或其他物理链路,将地理上分散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连接起来的资源共享系统。通过上述定义的比较,可以认为计算机网络与计算机系统在概念的外延上是有交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非一定存在着网络,通过计算机网络组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其高级形式。因此,计算机网络实际上是多个单机信息系统的联接。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网络形式:国际互联网、专业计算机信息网、企业计算机信息网。其中,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信息网络、企业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专业信息网络是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信息网络是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网络犯罪就是行为主体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3]。从此概念出发,网络犯罪有着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和以计算机网络为攻击对象两种行为方式;有着网络一般违法行为和网络犯罪行为两种行为性质。综观现有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描述,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以网络为工具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第二,以网络为攻击目标进行的犯罪活动;第三,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第一种以网络为犯罪手段,视其为工具,可以称之为网络工具犯。后两种类型均以网络为行为对象,称其为网络对象犯。它包含着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分别称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三、网络犯罪的特点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而实施的犯罪。它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与普通犯罪不同,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网络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其作案目标、方法和工具一般都与计算机技术有密切联系,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或称高智能型犯罪。它具有许多崭新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取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社会作用,取决于社会资产计算机网络化的程度和计算机普及应用的程度,其作用越大,其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也就越大。随着社会网络化的快速发展,许多重要的国家机关部门像国防、金融、航运等都将实行网络化管理,随着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如果这些重要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势必会给社会、国家带来极大的危险,后果不堪设想。分析人士认为21世纪,电脑入侵在美国国家安全中可能成为仅次于核武器、生化武器的第三大威胁。2.网络犯罪的目标较集中。从国际上有关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来看,网络犯罪大多集中在国防、金融、电讯领域。就我国已经破获的网络犯罪案件来看,作案人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富和蓄意报复,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大型公司等重要经济部门和单位,其中以金融、证券等部门尤甚。3.网络犯罪大多经过缜密筹划。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行为人大多经过周密的策划,运用其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所从事的高智商犯罪行为,因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居多,并且犯罪意志坚决。有着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心理。比如要侵入大型公司的信息系统,犯罪行为人要使用计算机通过网络做大量准备工作,实施过程中,大多要进行大量的入侵测试,最后才达到破解系统的犯罪目的。4.网络犯罪有着极高的隐蔽性和很小风险小。计算机网络是通过相关协议而组建的一个虚拟空间,在这个虚拟社区中用以确定使用者身份的要素很少,不可能知道他来自哪里、是男是女、姓甚名谁、年龄身高……而且使用计算机网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犯罪后果的出现地可以是分离的,甚至可以相差十分遥远,由于这类犯罪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有目击者的可能性很少,即使有作案痕迹,也可被轻易销毁,发现和侦破的难度很大。因而,要确定犯罪主体的就很困难。5.对网络犯罪的监控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滞后。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也向着更高的层面延伸,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但打击网络犯罪的步伐远跟不上网络犯罪的步伐。社会上有许多人认为一旦使用了高技术设备就会万无一失地实现计算机科学管理、达到高效率。而社会原有的监控管理和司法系统中的人员往往对高技术不熟悉,或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法律依据来惩治它们。四.黑客黑客(hacker),源于英语动词hack,意为“劈,砍”,引申为“干了一件非常漂亮的工作”。在早期麻省理工学院的校园俚语中,“黑客”则有“恶作剧”之意,尤指手法巧妙、技术高明的恶作剧。在日本《新黑客词典》中,对黑客的定义是“喜欢探索软件程序奥秘,并从中增长了其个人才干的人。他们不象绝大多数电脑使用者那样,只规规矩矩地了解别人指定了解的狭小部分知识。”由这些定义中,我们还看不出太贬义的意味。他们通常具有硬件和软件的高级知识,并有能力通过创新的方法剖析系统。“黑客”能使更多的网络趋于完善和安全,他们以保护网络为目的,而以不正当侵入为手段找出网络漏洞。另一种入侵者是那些利用网络漏洞破坏网络的人。他们往往做一些重复的工作(如用暴力法破解口令),他们也具备广泛的电脑知识,但与黑客不同的是他们以破坏为目的。这些群体被人们所称为“骇客”。到了今天,黑客已经不是象以前那种少数现象,他们已经发展成网络上的一个独特的群体。他们有着与常人不同的理想和追求,有着自己独特的行为模式,网络上现在出现了很多由一些志同道合的人组织起来的黑客组织。但是这些人从什么地方来的呢?他们是什么样的人?其实除了极少数的职业黑客以外,大多数都是业余的,而黑客其实和现实中的平常人没有两样,或许他就是一个普通的高中在读的学生。有人曾经对黑客年龄这方面进行过调查,组成黑客的主要群体是18-30岁之间的年轻人,大多是男性,不过现在有很多女生也加入到这个行列。他们大多是在校的学生,因为他们有着很强的计算机爱好和时间,好奇心强,精力旺盛,等使他们步入了黑客的殿堂。还有一些黑客大多都有自己的事业或工作,大致分为:程序员、资深安全员、安全研究员、职业间谍、安全顾问等结论:黑客不一定是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一定是计算机犯罪。作为新时代的我们,崇尚黑客精神不一定是坏事,但利用自己的技术去实施犯罪活动是绝不可取的,我们要时时谨记,绝实施犯罪活动。参考文献:1.张越今《计算机犯罪现场勘察技术》,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2.夏锦尧《计算机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与防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4.张明伟.“黑客”之祸[J].电脑报,1997。5.张越今《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犯罪勘查技术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6.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中信出版社2002。
本文标题:黑客与计算机犯罪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494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