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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负责人管理制度(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属下机构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公司财务预决算、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成公司财务目标。第四条公司对财务人员实行统一集权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公司委派。第五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六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部部长一名,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第七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第八条财务负责人任职应具有以下资格:1、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2、具有3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3、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4、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第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具有以下资格:1、具有3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精通国家财税法律规范,具有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账务处理及财务管理经验;3、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精通会计核算并能统筹全局核算工作。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3、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4、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5、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者。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全公司经济预算、核算和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2、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和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建立和健全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3、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筹资和投资的重大决策过程;4、负责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经济核算等方面的建议;5、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规范,监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6、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7、根据董事会、总经理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8、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适用的其他职责要求。第十二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制订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和考核办法;2、组织编制各项财务收支及资金计划,落实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上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3、负责组织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会计报表、统计报表;4、负责组织会计人员搞好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完整地记账、算账、报账,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财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2、财务收支审批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会签;审批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对大额资金的调配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名审批。3、财务监督控制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4、财务机构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第十四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具体行使上述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批权和财务监督控制权。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第二十条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第二十一条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实行年终考核的办法,每个年度按照工作的态度、效果、团队培养情况、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政策的遵循情况以及公司的业绩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主要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团队培养情况,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由董事会审定。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范围:1、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2、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3、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严重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4、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5、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6、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第二十四条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1、警告、责令改正;2、公司内通报批评;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4、经济处罚;5、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月26日
本文标题:通产丽星:财务会计负责人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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