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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教学设计所属学科法学专业法学授课课程《刑法学》授课课时48授课方式理论课+讨论课课时安排1教学目标知识目标: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3、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范围4、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能力目标:犯罪未遂、预备和中止的概念、成立条件、处罚原则及其之间的区别;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对本节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正确了解法律的时效问题,同时通过案例讨论激发学生的课堂积极性与参与性。教学重难点;教学重点;犯罪未遂、预备和中止的概念、成立条件、处罚原则及其之间的区别;教学难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分。教学手段多媒体+板书设计教学方法传授法,理论讲述法,学生互动法教材内容分析教学策略第一步:教师导入课题教师引入案例被告人张某因与赵女恋爱不成而对赵家心存不满,购得“三步倒”鼠药一包,并趁赵家没人之机翻墙入院,将鼠药投入赵家水缸后即离去(当日为赵女母亲过生日,除赵女家人外,还有其他亲戚前来祝寿)。后被告人张某回家后即将投毒一事告知其姐夫,并随即赶回赵家,此时赵家正准备用水缸中的水淘米做饭,被告人张某告知赵家投毒一事,并在其姐夫等人帮助下将水倒掉。(——犯罪中止)思考;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何罪?第二步教授新课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二)特征:犯罪中止分为两类:①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第一步,教师通过案例分析,学生讨论后回答,最后教师总结出本节课的课题。第二步;通过回忆犯罪构成要件的知识,引导学生进入状态,彻底掌握新课内。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而成立的犯罪停止形态。三大特征;(1)时空性;(2)自动性;(3)彻底性。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时,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出现的犯罪中止形态。特征:(1)时空性(2)自动性(3)彻底性(4)有效性3.关于自动性的具体问题:构成犯罪中止不以真诚悔罪为要件,只要基于自己的意志彻底放弃犯罪即可。4.教师提问;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提示: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二、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1,概念;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危害结果,在当时有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为实际可能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重复侵害的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形。教师通过基础理论课的学习,进一步通过说明“自动性的具体问题:”的重要性。关于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学生要从“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这个角度分析。2,教师提问:为什么说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三、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1.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所作的区分。①预备中止②实行未终了的中止③实行终了的中止2.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根据对其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做出一定积极的举动之不同划分。①消极中止②积极中止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1.从宽处罚原则对中止犯采取从宽处罚原则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停止犯罪,充分发挥犯罪中止制度之“金桥作用”。采取从宽原则是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符合中止犯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和主观恶性程度的。2.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原则我国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不同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的规定上也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3.必减主义(我国)根据刑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对预备犯和未遂犯学生回答;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经被迫停止的未遂状态下。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是被迫的。3.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学生特别要注意24条的“但书”,以及中止犯与刑采取得减主义,即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从宽处罚。4.处罚原则的具体适用中止犯包括应当减轻处罚和应当免除处罚两种处罚原则。(1)应当减轻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2)应当免除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第三步案例分析;某甲欲行奸淫而于深夜从某栋楼房的下水管道爬上三楼,推开窗户,跳入一女职工宿舍。正蹑手蹑脚摸向床边时,一不小心踢翻一脸盆,惊醒正在熟睡的妇女某乙,某乙顺手拉开电灯,某甲发现该女是自己初中的老同学,很不好意思,于是拉门而逃。问题:某甲的行为性质?教师小结:首先,某甲为奸淫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说尚处于预备阶段,其还没有来得及针对具体被害妇女实施暴力、胁迫等强行手段(还在寻找被害对象的具体方位),即没有实行着手,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时空阶段;其次,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遇到意志以外的障碍,但该障碍并不足以将其行为停止下来,至少其还可以实施下一步的暴力、胁迫等手段,由于遇到老同学,不好意思而放弃,该轻微不利因素导致自动放弃的,并非犯罪预备,应属于犯罪中止。第四步名校考研,司法案例分析;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学生分析案例应该把握好角度,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态出发,进行分析。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武大2007年研)2.犯罪中止(青岛大学2017年研;暨南大学2016年研;中山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3.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及中止犯的刑事责任。(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1)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东财2011年研)(2)简述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人大2009年研;西北政法2005年研)思考题1、犯罪的结束形态为什么只存在于部分直接故意的犯罪中?2、犯罪预备行为与犯罪实行行为的主要区别是什么?3、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各自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课外拓展1.姜伟著:《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2.林亚刚著:《犯罪过失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陈兴良《目的犯的法理探究》《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4.刘明祥:《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本文标题:《犯罪中止》刑法学教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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