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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代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活动范围与内容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第四章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五章基层青年志愿者组织第六章例会制度第七章奖惩制度第八章附则附件:参照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对青年志愿者的管理,全面推进青年志愿者事业,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依照郑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名称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郑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公共卫生学院分会第三条性质在共青团郑州大学委委员会、郑州大学学生会、郑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共青团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学院委员会、公共卫生学院学生会的指导下,围绕“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青年志愿者精神开展各项志愿服务的青年学生(团员)组织。第四条宗旨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第五条理念以奉献扬青春,与社会同进步第六条组织与活动原则(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府政策、法令。(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接受校团委、校学生会和学院团委和学生会的指导和管理;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第二章活动范围与内容第七条活动范围以郑州大学校内作为主要活动阵地,适当开展校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第八条主要活动内容1.为有困难的对象(如单亲家庭,下岗职工家庭等弱势群体)提供服务;2.为环境保护、有利于社区学校发展等公益事业提供服务;3.承担临时性、突击性志愿服务任务;4.青年志愿者“献爱心”活动;5.支援西部等志愿服务活动;6.关心儿童、老年人,义务献血等志愿服务活动;7.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禁毒教育、艾滋病防预等公益宣传活动;8.其他需要提供志愿服务的项目。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基本条件1.年满14周岁。2.具有奉献精神。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5.遵纪守法。第十条权利1.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3.申请成为基层志愿者协会的个人会员。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6.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第十一条义务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3.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4.有向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有根据的批评的义务。5.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注册程序1.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注册登记表。2.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3.审核合格、申请人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进行宣誓,领取“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青年志愿者胸章”。第四章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十三条组织机构设置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主席团,秘书处,宣传部,外事部第十四条主席团(一)主席团为青年志愿者协会最高管理机构,有权制定青年志愿者协会单项制度,决定青年志愿者协会重大事项。(二)主席团统筹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项事务,决策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项工作。(三)主席团设主席一名,由学生会分管社会实践部副主席担任。(四)主席团设常务副主席一名,由学生会社会实践部部长担任。(五)主席团设副主席两名,由学生会社会实践部副部长担任。(五)学生会社会实践部其他成员为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六)常务副主席对青年志愿者协会负总责,各主席团组成人员实行分工负责制。第十五条职能部门(一)秘书处:1.秘书处设主任一名,由主席团组成人员即社会实践部委员担任。2.根据工作需要,招募3—4名组成人员。3.秘书处负责注册青年志愿者的参加活动的记录,新青年志愿者注册,青年志愿者数据库更新等工作。4.秘书处负责各项活动的策划、总结、活动照片等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等。5.秘书处负责活动所需场地的申请等工作。6.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整理与保管。7.其他和秘书处相关的工作。(二)宣传部:1.宣传部设部长一名,由主席团组成人员即社会实践部委员担任。2.根据工作需要,招募3—5名组成人员,可以和学生会宣传部组成人员交叉,但是青年志愿者协会宣传部组成人员不属于学生会编制。3.宣传活动成果,扩大对外影响。4.根据活动需要制作宣传板,宣传海报等。5.其他和宣传部相关的工作。(三)外事部:1.外事部设部长一名,由主席团组成人员即社会实践部委员担任。2.根据工作需要,招募3—5名组成人员,可以和学生会外联部组成人员交叉,但是青年志愿者协会外事部组成人员不属于学生会编制。3.外事部负责加强对外交流,筹集活动所需物资等。4.负责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联系,如疾控中心,卫生局,中心血站等,我们组织相关活动时可以寻求他们的帮助。5.负责和其他院系和学校的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联系,相互交流学习,共同做好志愿服务工作。6.负责和一些商家、厂家的联系,为我们的志愿服务提供物质上的帮助。7.其他和外事部相关的工作。第五章基层青年志愿者组织第十六条以班级为单位,设立青年志愿者小分队,设队长,负责本小分队的青年志愿者工作。第十七条队长可由各班班长或团支书担任,也可由本小分队内青年志愿者选举由学院团委和青年志愿者协会认可产生。新任小分队队长须上报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备案。第十八条小分队负责人应具备条件:1.必须为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正式注册的青年志愿者;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纪校规;热心于志愿者工作,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院系青年志愿者中有一定威信。第十九条小分队权利:1.各小分队可以开展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性质的活动,有权推荐本小分队的注册青年志愿者到其他公益部门和机构提供志愿服务。2.注册青年志愿者可以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协会认可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3.各小分队有向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有根据的批评的权利。第二十条小分队义务:1.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其他任何超出志愿服务范围的活动。2.各小分队在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前,须向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提交活动方案,活动方案要详细说明服务项目的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流程,主要负责人等。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应向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上交书面总结,青年志愿者协会将总结存档备案。3.坚决服从学院和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统一调度和安排。4.各小分队开展活动时,统一用“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或“郑州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公共卫生学院分会”,不得使用“*****学院**年级**班”。5.各小分队有向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有根据的批评的义务。第六章例会制度第二十一条青年志愿者协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协会有临时召开联席会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例会参加人员为:主席团、各部门全体成员和各小分队负责人。第二十三条例会所有应到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对无故缺席者,青年志愿者协会有权批评教育。参加例会的出勤率将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内容。对连续三次不参加例会的相关人员,协会有权免去其相关职务,并予以通报。第二十四条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整理与保管。第七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五条青年志愿者协会每学年对各成员的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估,对表现优秀的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小分队对照综合测评加减分标准给予加分,并按一定的比例评出优秀青年志愿者和优秀青年志愿者小分队,并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二十六条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不允许迟到和早退,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3次或者缺席者,不给予综合测评加分。第二十七条对于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不认真、懒散、不服从安排的现象,经小分队队长和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团认定,在综合测评中不给予加分。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学校纪律、严重败坏青年志愿者形象的成员,视其情节,报团委给予相应的警告或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青年志愿者的定义: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第三十条宣誓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所指青年志愿者是指郑州大学注册青年志愿者,同时为我院学生的青年志愿者。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青年志愿者协会除特别说明外,指的是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其他未尽事宜,由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团协商决定,报团委批准后施行。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报团委批准之日起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2008年5月4日附件:参照文件一.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全国推进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办法。一、定义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二、基本条件1.年满14周岁。2.具有奉献精神。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4.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5.遵纪守法。三、权利1.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3.申请成为基层志愿者协会的个人会员。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6.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四、义务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3.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4.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五、注册机构县级或县级以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经所在县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授权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六、注册程序1.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全国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和服务项目登记表。2.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3.审核合格、申请人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进行宣誓,领取“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中国志愿者胸章”。七、注册号为便于全国注册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国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和胸章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注册号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统一确定编制规则。八、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记录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的志愿服务荣誉。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志愿者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在其志愿服务证中注明。志愿服务证及胸章原则上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统一制作,根据各地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申请发放。志愿服务证在全国通用。九、管理和培训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志愿者组织负责,尚未建立志愿者组织的,由团组织负责。注册机构负责建立注册志愿者档案和服务需求档案,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十、志愿服务1.各地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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