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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及来郑务工人员等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住宅。第三条本市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2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租赁管理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初审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及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及建设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出资建设或回购的;(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三)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四)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五)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第七条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面积应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以一居室小户型公寓为主;为解决三口及三口以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可配建部分50平方米以内二居室小户型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30%。3企事业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一居室公寓为主,套型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30%。廉租住房须在满足房屋所在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报请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配套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一条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权属登记费、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十二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4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按《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廉租住房装修标准执行。第三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区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四)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以及空置期间的物业费原则从专户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5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银行专户监管,在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以及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用的前提下,余款原则上由企事业单位的集资人共同商定后支出。第十九条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企业自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以及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市财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给予20%的财政补贴,但市财政不再负担后期维护以及管理等费用。第二十一条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预决算。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出资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委托开发企业进行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政府收购的其他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第二十二条凡市、区政府投资建设、出资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建部门会同市、区房管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报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予以拨付。6市财政实施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先行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并编制项目投资建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后,凭建设单位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第四章供应对象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按房源筹集渠道实施差别化管理。第二十四条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市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的社会人群,并逐步将新近就业人员和来郑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供应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应按上述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7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入住对象需报房管局备案;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供应对象应优先办理入住手续。第二十六条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第二十七条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第五章租金标准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按房源筹集渠道实施差别化收取;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标准的50%左右。第二十九条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3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廉租住房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8第三十条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在3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0.5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第三十一条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在3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范围内自行核定。第三十二条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第六章申请条件第三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三十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近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9(三)毕业不满五年;(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五)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第三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郑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月工资在4倍低保标准以下;(四)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五)非本市的户籍证明。第三十六条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另行制定。第七章申请与审核第三十七条申请入住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10第三十八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三)合法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三十九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二)受理: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初审: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11居住地的社区、街道,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后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四)审核: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中国·郑州和郑州房地产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家庭,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房管部门复审后自动生成。第四十条新近大中专毕业生和来郑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区房管部门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12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近大中专毕业生或来郑务工人员与区房管部门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第四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区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入住人员收入认定证明;(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第四十二条新近就业人员和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单位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领取《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郑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
本文标题: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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