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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紧密结合市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事项予以确定,包括:(一)涉及资源(土地、水、煤炭、风力、太阳能、天然气、煤层气、石油等)配置类项目;(二)铁路、二级以上公路、机场、化工、电力等亿元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三)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四)争取中央、自治区预算内资金类项目;(五)其他重大项目。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必须遵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权责分明、加强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第四条要层层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部门领导责任制、实施单位责任制和参建单位责任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2第二章计划指定第五条当年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项目;当年未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市重大储备项目。第六条市重大项目、重大储备项目年度计划每年年初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各有关部门和各旗、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的项目,于每年12月上旬向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列为下一年度重大项目的申请;(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经优选后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方案;(三)年度计划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执行。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是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八条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承担下列任务:(一)落实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二)按月向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提交项目进展情况;3(三)编制重大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及进行重大项目储备;(四)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五)定期督查重大项目进展,协助有关部门推进重大储备项目进展;(六)组织考核工作。第九条建立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旗、区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由本地区发展改革、经贸部门牵头,明确责任股室和联系人;市经贸、国土、规划、环保、建设、交通、教育、煤炭、房管、水利、农林、供电等部门明确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系人。第十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网络体系内的各有关单位主要承担下列任务:(一)向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申请列入市计划的重大项目;(二)根据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年度安排意见,跟踪管理属于本单位负责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三)做好重大储备项目挖掘培育工作,协助项目业主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四)每月汇总重大项目、重大储备项目进展情况并填报相关报表;(五)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意见。4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市重大项目、重大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操作,建设单位每年应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年内进度目标、长远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等,并向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第十二条市重大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审批或报批。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好项目申报、审批关,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凡申请国家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不规范或评估论证不充分的,一律不予申报、审批。重大建设项目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不得无故拖延建设工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项目建设规模或内容的,须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报告,待原审批部门(或按规定权限)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自治区有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市重大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机电设备及材料采购,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重大项5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监理制。第十五条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市重大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应对规划、设计、施工、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决算等进行单项验收;完成单项验收和初步验收后,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在审计结束基础上由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等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第十六条国家、自治区、市财政出资、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稽察,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市重大项目和重大储备项目的征地、拆迁、农转非、“四通一平”及现场协调工作,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各级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问题由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或报请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第十八条土地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进行协调解决,帮助其落实用地指标。第十九条重大项目所需资金在年度资金平衡中优先予以解决,相关部门应优先将重大项目推荐给银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拨付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6位。第二十条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本市权限内重大项目的审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土地、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联办,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一条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制度。如项目顺利实施,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如实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如项目不能顺利实施,经审计机关核实后在专项经费中予以核销。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工作网络体系作用。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对重大项目和重大储备项目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内有关单位按月上报工作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信息应及时上报,使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尽快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进展顺利。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主管等部门,每年都要采取单独或联合等形式,对全市国家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概算控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项目的评价。7第二十四条市、旗区两级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统一安排和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国家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项目稽察、审计和检查。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每个项目都必须在竣工后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六条市监察局和稽察办,除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外,还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七条对在项目稽察、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检查组核实后,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下发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第二十八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限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重大项目监督检查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在市稽察办设立举报电话。第七章考核奖惩第三十条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重大8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重大储备项目的推进、责任书完成情况。第三十一条建立重大项目奖励制度。对重大项目建设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通令嘉奖。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并对工作网络体系成员单位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奖金从市政府核拨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第三十二条对市重大项目负有责任的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市重大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拖欠经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鄂尔多斯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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