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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福强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编制人:戴有学编制时间:二0一七年七月编制单位:鄂托克旗福强煤业有限公司目录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5、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9、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制度10、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1、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12、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我矿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科室、各施工单位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三、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主要负责人职责:矿长是我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有: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10.每年11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病危害管理的情况。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2、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三、生产技术科的职责1、编制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4、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1、在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2、组织开展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认真履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六、施工队负责人职责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1、把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组织对本施工队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4、定期组织本施工队范围的检查,对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对本施工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七、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矿方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2、矿方与已进、新进矿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3、我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矿方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矿方应在矿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即使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5、安检科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6、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矿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矿方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7、矿安检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8、矿方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一、职责范围1、矿安检科负责职业危害的监测及对上级管理部门的申报工作。2、矿各专业负责人按要求完成本单位职业危害检测及矿方内部申报管理工作。二、管理内容及要求1、各专业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存在的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安检科进行申报、备案。2、安检科组织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定期、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3、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预案,职业危害防治预案应当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重大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设备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7、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三、安检科负责我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科室负责所在部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四、矿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五、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六、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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