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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存款保险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11月30日,中国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预计于2015年1月份推出该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主要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优点明确银行倒闭时的赔付额度,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同时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建立专业化机构,以明确的方式迅速、有效地处置有问题银行,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节约处置成本;增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国际上通行的理论是把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两种。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存款保险的要素机构设置以及有问题机构的处置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的三种组织形式: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由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如德国。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的方式有:强制保险,如英国、日本及加拿大;自愿保险,如法国和德国;强制与自愿相结合保险,如美国。目前中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存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存款保险制度主要特点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时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结果的损益性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机构的垄断性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篇二:存款保险制度】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方案中,不光是银行,全部存款类机构都需要强制投保,以防发生恐慌性挤兑。不过并非所有存款都能享受“保险待遇”,储户在单个账户存款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不在“保险”之列。当然,超过50万元额度的储户可以将自己的存款分成若干份,分别存到不同的银行或账户。存款放在银行里“安枕无忧”的好时光即将一去不复返,一直以来由国家“默默”为银行风险买单的时代或终结。早报记者从三名知情人士处获悉,存款保险制度的最终方案“终于在央行、银监会等主要监管部门之间达成一致”,“年内肯定出台”。简单地说,所谓存款保险,就是指储户存在银行里的钱,由银行出钱缴纳保险费。各家银行缴纳的保险费统一交给存款保险机构打理,一旦某家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储户可以向存款保险机构要回存在这家银行的部分或全部存款。在谈妥了的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方案中,不光是银行,全部存款类机构都需要强制投保,以防发生恐慌性挤兑。也就是说,不仅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行将纳入存款保险制度,所有农商行、农信社乃至村镇银行都将被涵盖其中。这里提醒一点,按上述方案,并非所有存款都能享受“保险待遇”,储户在单个账户存款超过50万元,超出部分不在“保险”之列。当然,超过50万元额度的储户可以将自己的存款分成若干份,分别存到不同的银行或账户。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50万元)这一数值基本上可以涵盖98%甚至99%的储户,不仅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自然人,法人(企业)的小额存款也涵盖其中。”一名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称。话虽如此,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方案仍存变数。比如说,需要建立一个存款保险机构是共识,不过,究竟是一步到位还是分两步走,则有争议。从目前“谈妥”的方案看,中国版存款保险制度会先从存款保险基金起步,等到条件成熟时再成立存款保险机构。其中,存款保险基金将设在央行的金融稳定局。2014年,存款保险制度一度进入加速跑,金融稳定局当时就专门设立了存款保险处。“分步走方式,是和今年3月央行拿出来供各部委讨论的方案一致的。”另一知情人士说,“这么做,其实也是考虑到,先把存款保险制度的框架搭起来,等过渡到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再解决(存款保险公司的)最终归属问题。”事实上,监管权力如何划分,一直是央行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讨论的焦点。这也是存款保险制度迟迟未能问世的症结之一。接近央行的知情人士早前对早报记者表示,由于央行被赋予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所以,由央行来牵头设计存款保险制度,以及负责初期运作的问题基本没有什么争议。不过,对后期成立的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权、定位和具体运营问题,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是有不同声音的。眼下,相关部委准备搁置争议。一名知情人士透露,银监会年中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召开了内部通气会,着重讨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推进情况,“包括央行、银监会等主要监管部门之间终于达成一致,年内肯定推出”。“在现在谈妥的方案中,央行并没有处罚权。”上述消息人士称,“对各投保行的监管和检查权,仍归属于银监会。”“重组权归属央行。”上述人士同时称,也就是说,一旦银行打破“大而不能倒”的神话,将由央行负责其破产重组。所谓处罚权,简单地说,就是对违规银行进行一定惩戒,方式是提高投保费率或公开通报等。据了解,各投保行的投保费率,不是简单地一刀切,而是会参考诸多指标,综合确定。这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以及机构的经营能力。当然,实施初期,政策会向中小机构适当倾斜。关于这点,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早前在某论坛上已表过态:“为降低道德风险,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对风险较高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适用较高的费率,反之适用较低的费率。中国在原则上也将采用差别费率。为了支持农村信用社等中小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在统一使用存款保险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可考虑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至于尚未开门营业的民营银行,其能否享受特别优待,一名接近央行的相关人士对早报记者说,原则上“已经明确是自担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前,在发生危机,也即银行净资产不足赔偿存款人存款的情况下,由(民营银行)发起人承担全部责任,自掏腰包补上;等到制度建立后,则有一部分会由存款保险基金给予补偿。”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上述人士说。【篇三:我国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廿载磨一剑,今朝终出鞘。11月30日下午5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标志着酝酿20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建立。据悉,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要求银行、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人利益可能受损时,及时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向存款人偿付受保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普遍实施的、基础性的金融制度。目前,世界上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我国早在1993年,即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次意义深远的重大金融改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还有利于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推进利率市场化等下一步金融改革创造环境和条件。专家认为,当前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意义就在于编织更结实的金融安全网,以此保障中国金融业充分竞争、优胜劣汰,真正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将有力地保护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推出能让百姓的存款更保险。我国存款保险偿付限额很高,能保障绝大多数存款。央行调查显示,将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100%的全额保护。当个别银行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通常用市场手段促成好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好银行,实际上使存款人得到100%的全额保障。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对倒闭银行实施清算。从国外做法看,如果遇到重大危机,还可以临时采取全额保险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推出不会引发大范围的“存款搬家”。由于99、63%的存款人受全额保护,没必要转移存款;对0、37%的大额存款人来说,他们中大部分是企业、机构客户,熟悉金融政策,与银行关系紧密,不会听信谣言轻易搬家,同时,一些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服务更灵活、利率更划算,银企关系更有“粘性”,因此,总体看,存款变动的范围、规模和影响都将比较有限。从国际上看,也没有因为推出存款保险而发生大规模“存款搬家”的现象。此外,存款保险推出不会抬高银行资金成本,最终转嫁给存款人或小微企业。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也将惠及银行和企业经营。对银行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减少银行挤兑风险,增强银行自身的安全性;可以大大减少来自政府的干预,增强银行的经营自主性;还可以推动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质量。对企业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其存款尤其是小微企业存款保护将有实质性的加强和改进。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篇四: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一、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安排,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大萧条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美国联邦存款存款保险制度也成为了现代金融体系中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为深远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并在随后的数十年中不断完善和探索,积极适应金融创新、经济形势的变化,在保障存款人经济利益、维护商业银行金融体系稳定以及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1、初步探索阶段:加强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早在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1995年我国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进行了初步试点和准备工作。1997年底,人民银行组织成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课题组,着手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从存款保险制度诞生到1993年的近60年间,全世界共有48个国家相继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19
本文标题: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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