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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市政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市政行业科技水平,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行业,是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排水、户外广告、道路照明以及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市容环卫管理领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市政行业并经过鉴定、评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本办法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已无法满足市政行业的使用要求,且已有替代的新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限制或者禁止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第四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遵循有利于市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公开、诚2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市政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与落后技术的限用和禁用工作。第六条对获得新技术评定结果证书,且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新技术,各有关单位应在市政行业中积极推广,并优先使用。第七条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应予奖励。第八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全市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组织实施新技术试点,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二)公布新技术评定重点领域;(三)公布通过评定的市政行业新技术项目;(四)对本市市政行业新技术的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3(一)采取相应措施,协助、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技术试点或示范工程;(二)积极鼓励使用新技术,支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三)加强对有关单位的新技术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内容,应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第十条重庆市市政信息中心为本市市政行业新技术的评审认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开展有关新技术评定的咨询服务工作;(二)接受新技术评定委托,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负责组织新技术的评定工作;(三)颁发和管理《市政行业新技术认定证书》;(四)保守新技术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第十一条市政行业新技术的检测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二条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发布采取《市政行业重点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和《市政行业新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两种方式进行公布或公告。第十三条《重点领域》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行业发展的要求,选择技术成熟可靠,使用范围广,对市政行业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目4录,并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后,定期发布,引导市政行业有重点地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第十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组织专家对通过评定机构评定、鉴定的新技术进行评选,选择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新技术,每年发布一次《推广项目》。《推广项目》主要发布新技术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申报单位。第十五条新技术评定的主要内容是:(一)评价新技术的性能、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以及在本市的适用性;(二)考核新技术是否具备使用所需条件,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三)审查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价值;(四)认定新技术的名称、主要技术内容、适用范围和技术申报单位。第十六条委托评定市政行业新技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新技术评定的项目应当符合《重点领域》范围要求;(二)具备产品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及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没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国外新技术,需提供相关的国际标准或检测依据;5(三)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稳定,有保证其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文件;(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卫生、防火、节能等政策和有关规定;(五)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六)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在两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七)通过鉴定、评定的新技术,应用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八)委托资料齐全,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数据真实准确。第十七条委托新技术评定,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表、报价表;(二)企业简介(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技术文件(技术研制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产品原料是进口的需提供原料进口证明材料,电气产品需提供“CCC认证”证书复印件),附主要生产、检测设备清单;(四)产品的使用说明(包括设计规范、施工操作技术6规程和检查验收标准);(五)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应的文字资料;(六)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七)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保证体系、从原材料到成品出厂的质量控制措施等);(八)产品、科技成果的省、部级鉴定证书(国外、境外产品需提供国内有关单位的技术、质量评估认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鲜章);(九)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十)近一年内的产品抽样型式检测报告,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相关产品需提供饮水卫生、有害物质(气体)及放射性核素限量等需提供有相关资质单位抽检的检测报告和相应的许可证批件,对其他性能有要求的新技术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十一)用户反馈意见2—4份。第十八条新技术评定程序:(一)委托单位向评定机构提交新技术评定申请;(二)评定机构接受申请,按新技术评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初审;(三)初审合格后,评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定报告;(四)在新技术评定过程中,评定单位对被评新技术提出疑问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其进行检测;7(五)评定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新技术在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评定单位颁发《重庆市市政行业新技术认定证书》;(六)评定机构将评定、鉴定结果及证书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后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推广目录》中公告。第十九条《重庆市市政行业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持证单位可向发证机构提出延期使用申请,发证机构按照年度复验的规定进行审查。第二十条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应向发证机构申请年度复验,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本年度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二)新技术在本市应用的情况说明;(三)用户反馈意见。第二十一条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于营业执照变更生效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变更。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新技术认定证书:(一)证书超过有效期,持证单位未申请延期使用的;8(二)持证单位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复验并超过三个月的;(四)持证单位自愿申请取消的。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新技术认定证书:(一)监督检查结果发现获得评定的技术出现严重缺陷的;(二)获得证书的技术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三)委托单位以假冒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新技术评定证书的;(四)擅自转让、出借和涂改证书的。第二十四条委托单位发生第二十三条所述行为和情况的,承担相应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重庆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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