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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201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2017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试题及答案解析,欢迎阅读!201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试题及答案解析一、不定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情形中不需回避?A人民陪审员李某为本案原告的叔叔B书记员何某是本案被告某公司的股东C审判员宋某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的大学同学D审判长朱某与本案原告代理人刘律师认识,但无私交【答案】:D【解析】:民诉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所以本题除了D项无须回避以外,均应回避。2.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1998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1999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01年10月被公民乙提起诉讼,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AA省B县BC省D市CC省E县DC省F市【答案】:C【解析】:根据民诉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诉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本案中经常居住地为E县。3.英国人史密斯和中国人李某在美国发生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怎样适用民事诉讼法?A应当适用合同签订地美国法律B应当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C英、美、中三国法律均可适用,由人民法院决定D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答案】:B【解析】:根据民诉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本法,因此民诉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所有在中国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皆适用中国的民诉法。4.甲和乙是朋友,甲住在A市,乙住在B市,两人在C市旅游途中与住在D市的丙发生争吵,甲、乙将丙殴打致伤。现丙要求损害赔偿,他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2A向A市法院起诉,但不能在B市或C市起诉B只能在D市法院起诉起诉D只能在C市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民诉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丙作为受害人,可以向A市法院或B市法院或C市法院起诉。5.甲与乙系夫妻,居住在A市。1999年3月甲辞职并在B市找到新工作,但没有解决户口问题。乙也随甲来到B市,但一直未找到工作。1999年5月乙被某企业聘用,常驻C市做产品推销。1999年11月,乙在D市出差时因交通事故而住进D市人民医院治疗,2000年5月甲怀疑乙同他人有染而起诉离婚,此时乙尚未出院。请问甲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AA市基层法院BB市基层法院CC市基层法院DD市基层法院【答案】:B【解析】: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双方自1999年3月离家,到起诉时离家已一年有余,而被告乙在B、C、D三市居住的时间均未满一年,且在D市为住院,因此此案应当由原告甲现在的居住地法院,即B市基层法院管辖。6.住在A市的甲欲将位于B市的一间2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甲与住在C市的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将争议提请A市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房屋价金而发生纠纷。现甲欲起诉,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他应当向A市法院起诉B他可以向B市法院或C市法院起诉C他只能向B市法院起诉D他只能向C市法院起诉【答案】:C【解析】: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和乙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管辖,违反了我国法律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甲应当向B市法院起诉,而不能向A市法院或C市法院起诉。7.某甲与乙企业之间因高压锅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甲以产品侵权为由,向乙企业的办事机构所在地A市A区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当由该高压锅的制造商丙企业所在的A市B区法院管辖为宜。A区法院没有对乙的异议作出裁定,将案件直接移送至B区法院。原告甲提出异议,不同意在B区法院审理,要求移送回A区法院,B区法院支持甲的异议,将案件移送回A区法院。A区法院遂提请A市中级法院为本案指定管辖。A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后,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AA区法院没有对乙的异议作出裁定,将案件直接移送至B3BB区法院支持甲的异议,将案件移送回A区法院CA区法院提请A市中级法院为本案指定管辖DA市中级法院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答案】:C【解析】: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必须予以审查,做出同意与否的书面裁定。A区法院未作裁定即自行移送的做法是错误的;并且由于该产品质量纠纷中,作为被告所在地的A区法院和产品制造地的B区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因此先受理的A区法院不应当移送此案。因此A项错误。而B区法院作为受移送法院,即使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得将案件退回给移送法院,而只能就此管辖权争议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指定管辖只能指定下级法院审理或由本级法院提审,而不能指定同级法院进行审理,因此D项错误。8.张风因产品质量问题,向法院起诉博瑞食品公司。张风为了赢得诉讼,决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间遇到以下问题:张风签写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有关委托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B授权委托书应当在法庭调查之前提交法院C授权委托书需要注明委托权限,如果写明全权代理,则代理人可以享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D授权委托书的变更要向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告知【答案】:A,D【解析】:根据民诉法第59条、民诉意见第69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9.位于A市A区甲加工厂和位于B市A区的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2万只包装桶。双方约定由甲位于A市B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合同签订后,甲厂将加工任务交给了位于A市C区的车间完成。乙公司收到包装桶后不久发现其质量存在着严重问题,所装的油料发生了泄漏,污染了位于B市B区仓库内的许多其他货物。乙公司在同甲厂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结合案情,回答以下问题:若乙公司以违约为由提出诉讼,哪些法院享有对该纠纷的管辖权?AA市A区法院BA市B区法院CA市C区法院DB市B区法院【答案】:A,C【解析】: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的财产权益因为甲公司履行的不适当而受到损害,这样在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构成了违约责任关系。而民诉法规定,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A市A区是被告住所地,A市C区是实际的合同履行地,因此这两地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案情】(2017-04-06,本题19分)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县的郝志强、迟丽华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包童新居住,协议是以郝志强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区的温4茂昌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就温茂昌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包童新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郝志强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会掉下;此外,温茂昌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温茂昌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温茂昌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温茂昌将郝志强和包童新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强、包童新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件。在起诉状、答辩状中,原告和被告都坚持协商过程中自己的理由。开庭审理5天前,法院送达人员将郝志强和包童新的传票都交给包童新,告其将传票转交给郝志强。开庭时,温茂昌、包童新按时到庭,郝志强迟迟未到庭。法庭询问包童新是否将出庭传票交给了郝志强,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据此在郝志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判决郝志强与包童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郝志强赔偿4000元,包童新赔偿4500元,两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志强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包童新、温茂昌没有提起上诉。【问题】1.哪些(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的当事人确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4.一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审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解析及参考答案】1.【考点】侵权案件的管辖。【解析及参考答案】本案是楼上窗户玻璃掉落砸伤路上行人引起的侵权案件。按照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一般情况下,这两个地点重合,有时也会分离。当这两个地点分离时,实施地和结果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实施地和结果地重合)在S市三江区,即三江区法院有管辖权。本案的被告有三人,即所有人郝志强、迟丽华夫妻二人和承租人(即使用人)包童新,这三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其中,郝志强、迟丽华夫妻二人的住所地在S市二河县,即二河县法院有管辖权。包童新的住所地在哪,题干材料中没有说明,但其自2013年5月承租该房居住,至2015年3月该侵权行为发生,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该地构成了其经常居住地,即S市三江区为包童新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S市三江区法院有管辖权。综合上述,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两个:S市二河县法院和S市三江区法院。2.【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解析及参考答案】本案当事人的确定有错误。《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房屋窗户玻璃脱落造成他人损害就属于此种情况的侵权,若受害人提起诉讼,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就成为被告。本案中,房屋及其附属玻璃的共有人为郝志强、迟丽华夫妻二人,房屋承租人即使用人为包童新,这三人均应列为被告,而一审法院却漏列了迟丽华,因而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不正确。3.【考点】证明责任的承担5【解析及参考答案】本案是因窗户玻璃脱落致人损害引起损害赔偿诉讼,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包括危害行为、损害事实、危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有过错。如果是一般侵权案件,这四个要件方面的事实均应由原告即受害人负证明责任,但是,针对本案这类案件而言,由于被告更接近证据,加上致人损害时被告有过错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侵权责任法》第85条作出了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让被告对自己无过错负证明责任。《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也对此做出了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几个要件的事实(包括温茂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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