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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关于印发铁路工会财务管理办法和铁路工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桥工发[2005]49号集团所属各单位工会:为适应铁路工运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集团各级工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财务行为,现将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关于印发铁路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工发[2005]64号)和《关于印发铁路工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铁工发[2005]6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二OO五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转发铁路工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通知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工会2005年12月9日印发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文件铁工发[2005]64号——————————————————————————关于印发《铁路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青藏公司)工会,工程、建筑、物资总公司工会(工委),北车、南车、通号集团公司工会,铁通、集装箱、行包、特货公司工会(筹),铁科院、部直属机关工会:为加强铁路各级工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进一步适应铁路工运事业发展需要,铁路总工会修订了《铁路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主题词:财务管理办法通知抄送: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铁道部财务司。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办公室2005年9月1日印发铁路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工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证工会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铁路工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结合铁路工会财务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各级工会及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教育、疗(休)养等事业单位(统称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下同)。第三条工会财务工作必须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工会预算管理原则,协调和处理工会建设与资金供给、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各种经济关系。第四条工会财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工运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推动工会财务工作创新;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为铁路工运事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和提供财力保障;合理筹集和运用资金,保证工会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工会资产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如实反映本单位工会财务状况,对本单位工会经济活动进行核算、控制和监督。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工会必须把财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财务工作。对重大经济事项要集体讨论决策,实行社团法人代表负责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级工会的领导,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保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国家和工会组织赋予的权限,做好财会工作。第六条各级工会的一切经济活动要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归口于财务部门(或会计主管)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兼管财务工作。凡是涉及工会财会方面的问题,均由财务部门(或会计主管)负责协调,财务部门要建立与同级行政有关部门对口协商制度;凡涉及到工会的财务体制及其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方面的文件,均由财务部门起草,报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七条铁路工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现行组织机构的情况下,铁路工会财务管理级次如下:部属企业工会管理级次: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各铁路局(青藏公司)工会及其他部属单位工会(统称路局(总公司)级工会,下同)。各铁路局(青藏公司)工会及其他部属单位直接管理的各大口(分公司)单位工会(统称公司(大口)级工会,下同)。铁路站段及以下单位工会(本级统称站段级工会或基层工会,下同)。铁路局工会直接管理站段工会。非部属企业工会管理级次: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铁路总工会直接管理的总公司、集团公司工会(统称路局(总公司)级工会,下同)。总公司直接管理的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工厂等单位工会;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工厂等单位工会(本级统称为公司(大口)级工会,下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分公司及以下单位工会(本级统称为站段级工会或基层工会,下同)。第八条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纪律、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工会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办法。二、编制本级预算、决算;审批(或审核)、汇总下级工会的预算、决算,并按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三、收好、管好、用好本级经费,督促行政按规定拨缴经费并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在本级管辖的范围内合理分配经费。根据上级工会的规定,决定所属单位的经费分成、预算拨款和经费调剂。四、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按主管部门规定上缴有关费用,合理分配资金并确定独立核算单位的结余分配和资金缴拨办法。五、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工会反映。六、组织、检查、督促下级工会及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组织开展财务工作竞赛;调查研究,总结财务工作经验,指导和推动本系统、本单位财会工作发展。七、加强财会人员管理,组织培训财会干部,提高财会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懂业务、会管理的工会财务干部队伍。八、加强工会资产管理,负责按规定申请或办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组织工会、企事业单位开展财产清查及办理财产的盘盈、盘亏、贬值和报废等工作。九、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财务管理信息化发展,推广适合铁路工会财务管理的现代化技术和手段。十、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发扬财务民主,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和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向本级工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报告财务工作。第九条铁路工会经费实行按比例或额度分成制度。行政拨交工会经费,除按规定的比例上解全国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和省、市总工会外,其余部分的分配,由路局(总公司)级经费管理单位自行确定。用于基层工会经费比例不得少于60%。会费全部由基层工会自行留用。第十条贯彻《会计法》和全国总工会《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各级工会及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路局(总公司)级及以上单位工会,要设立独立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具备独立管理经费条件的公司级工会,应当设立独立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实行委员会制的厂、所工会,应由专职财务人员担任工会财务委员,具备独立管理经费条件的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铁路站段级(基层)工会经费要在银行独立开户、单独设账管理,不允许与本单位机关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站段级工会不具备设置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的,应由行政财务部门代管,原则上由行政财务部门副职或其他主管会计人员兼管。兼管人员应由同级人事部门下令,并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会计、出纳要分设,钱、账、物要分管。第十一条调整和任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要征得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同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工会预算是各级工会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铁路工会预算,要在国家、全国总工会有关工会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纪律的要求下,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铁路工会预算分为本级预算和单位预算两类。本级预算是指凡作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并有经费分成收入的工会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本级预算应包括本级经费供给的非独立核算单位预算在内。单位预算是指依靠本级预算供给的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第十三条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权是:编制本级预算、决算和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批下级工会及本级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汇总本级及所属各级工会的预算、决算;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按程序办理预算调整;监督、检查下级工会和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协调处理工会与同级行政有关部门在工会预算管理方面的政策与经济关系。第十四条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组成。一、预算收入包括: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行政拨交经费收入。3.事业收入。4.上级补助(上拨)收入。5.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6.投资收益。7.其他收入。二、预算支出包括:1.会员活动费。2.职工活动费。3.事业支出。4.工会业务费。5.工会行政费。6.专项资金支出。7.补助(下拨)下级支出。8.其他支出。9.上解经费支出。第十五条工会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会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和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站段级(基层)工会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六条一、预算收入的编制:按目标管理的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数进行安排。1.会费收入。按上年行政拨交经费收入与会费收入的比例乘以当年行政拨交经费预算数计算编制。2.行政拨交经费收入。按行政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和规定的拨交比例(2%)计算编制。3.事业收入。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收入,根据事业活动计划、收费标准,结合上年实际及当年可能发生的变动因素等情况进行测算,并确定奋斗目标进行编制。4.上级补助(上拨)收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标或上级工会补助计划进行编制。5.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编制。6.投资收益。根据上年实际情况考虑增减变动因素确定目标进行编制。7.其他收入。按上年实际完成情况及当年可能发生的增减变动因素确定。二、预算支出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体现工会工作的特点,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把较多的资金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支付的组织会员集体活动的各项费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按活动的内容、次数、人数、开支标准计算编制。2.职工活动费。要根据活动计划的需要与财力、物力的可能进行编制。3.事业支出。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支出,按事业活动的项目、次数、人数及公务费,机械设备数量,费用定额,开支标准编制。4.工会业务费。按工会当年工作业务逐项安排,详细计算编制。5.工会行政费。应严格按照工会的政策、制度标准和规定及核定的人员编制。6.专项资金支出。应根据拨入的专项资金或专用基金中基本建设或专项设备购置预算编制。7.补助(下拨)下级支出。根据规定比例或定额计算编制。8.其他支出。应按工会有关规定及工会经费的支付能力,统筹安排编制。9.上解经费支出。应根据上级工会规定的上解经费比例计算编制。第十七条预算编制程序与审批:一、各级工会应当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二、本级预算的编制。公司级以上工会本级预算,由工会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上级工会预算管理的要求,在预测本级经费分成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经工会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后,送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上报。对独立核算事业的补助列入本级预算。三、站段级工会预算的编制。一般应由财务部门或财务委员在预算期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组织编制预算草案,提交站段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送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工会审批或备案。根据铁路行业工会特点,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收、支预算,纳入站段级工会管理。四、单位预算编制。一般应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相结合的方法。主管工会按年度向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指标,然后由单位在控制指标内,结合自己的工作任务、活动计划编制预算,报主管工会审批。第十八条工会预算每会计年度编制一次。各级工会要按上级工会规定的时间报送。经上级工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在预算未批准前,只能开支必要的经常费用,设备购置及大修费一般不得开支。如遇紧急情况,应事先请示。第十九条工会预算的执行与调整:一、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常委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负责。二、各级工会要按照预算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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