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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批准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2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八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九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6、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7、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8、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0、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再融资计划;311、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1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3、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14、公司盈利预测;15、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16、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17、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18、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19、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2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21、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22、公司收购或者兼并事项;2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2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25、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及近期经营计划;26、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27、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28、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29、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30、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431、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32、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3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34、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3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3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37、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6、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5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7、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8、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二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6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第十五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3年以上。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第十九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7第二十一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公告澄清。第二十五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行为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8第二十七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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