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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边镇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第三条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第五条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镇级机关站所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第六条镇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1、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5、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6、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7、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8、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9、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10、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1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包括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1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14、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1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17、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支农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1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19、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第七条镇政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信息发布内容: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各项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3、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4、土地的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5、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8、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八条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九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1、通过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对外公开。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3、通过各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和集中查阅场所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6、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7、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8、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第十条镇属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制定本部门的信息查阅指南和信息发布目录,报镇党政办审核后备案,报镇政府主管领导审定。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镇政府及其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镇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第十五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受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镇党政办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镇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镇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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