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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一,民法概述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2、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2)行为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四、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概念)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3、表见代理八、诉讼时效1、概念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3、中止、中断与延长4、期限的计算九、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3、责任的竞合十、人身权制度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5、性自由权民法复习具体要点一、民法概述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②民事权利当然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④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2)身份平等:①人格平等②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③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④平等保护3)意思自治: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2、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2)意思自治3)等价有偿4)诚实信用5)公序良俗和私权神圣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2)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3)主体之间凭借客体彼此联系4)联系之内容即为权利义务5)权利的开始和结束是权利义务的变动及变动的原因问题2、民事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1)行为:指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有意识的活动。①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②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③准民事行为2)事件: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无关的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产生的客观现象三、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物能否移动以及移动后是否损害其价值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物能否自由流通,能够在多大的范围内流通3、特定物与种类物:是否具有独立特性以及是否可以相互取代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是否可分割,分割后是否影响其价值和用途5、主物与从物: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凡两物相互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其中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辅助作用或补充作用的是从物。6、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以及是否归于消灭。7、原物与孳息:两物之间的渊源关系原物是原本存在并可以产生新物或新的收益之物;孳息是原物所生之物或利益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物的构成个数及其结合状况四、民事权利1、分类:1)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民事权利的作用①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有排他性的权利。知识产权、人格权、物权等为支配权。②请求权: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③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等。④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权利,也称拒绝的权利。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2)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物权、人身权、继承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3)财产权:、人身权与两者兼备权:客体所体现的利益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两者兼备权:继承权、股权4)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民事权利与相对人的联系专属权:人格权,身份权;非专属权:物权、债权5)主权利与从权利: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个权利的地位担保关系中,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权是从权利6)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是否已经享有(取得)2、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①原始取得:民事权利的取得,不依赖与任何已有权利,而是通过一定民事行为或法定事由取得。如先占、劳动生产、善意取得等。②继受取得:以原民事行为人的权利为依据,通过一定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的方法,继受取得的财产权主要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2)直接取得与间接取得3)即期取得与远期取3、民事权利的保护:私力救济1)具体形态包括自救、自助、自卫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自助的前提:①必须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②来不及请求国家公权力机关③手段适合于请求权的实现2)私力救济的方式:①协商②调解③主张或放弃权利④紧急避险⑤正当防卫⑥留置权⑦合同履行抗辩权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对胎儿的保护:出生登记以独立呼吸为准。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①胎儿人格权②非法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③生父母死亡时的抚养请求权④胎儿继承权⑤为死产时的法律关系2)推定死亡: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③几个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3)宣告死亡:①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死亡的法律制度。②一般情况,需下落不明满四年,从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③利害关系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④法律后果:人身关系:财产关系:P502、民事行为能力:1)民事主体能够独立有效地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A、范围上的限制:①纯获利益的行为;②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B、程序上的限制:①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②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③由法定代理人追认3、监护:设定专人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1)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④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⑤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2)指定监护:P463)委托监护: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4)监护职责: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③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⑤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⑥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⑦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变更监护、丧失监护权与监护关系终止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①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被监护人死亡;③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其他情形。4、住所: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5、法人:1)特征:①独立的名义;②独立的财产;③健全的组织机构;④独立的责任2)分类:①公法人与私法人;②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③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④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a、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如公司;财团法人是以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如基金会。b、社团法人为了公益事业。c、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为社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对财团法人享有任何权利d、目的及组织的稳定性不同,社团法人相对较弱。3)变更:合并与分立:①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立是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②合并有创设式合并与吸收式合并;分立有创设式分立与存续式分立P56③合并、分立之前的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承担4)责任:①独立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独立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②无限责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指以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来承担责任),同一责任对法人来说是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③代表责任:企业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5)机关:①意思机关(股东大会);②执行机关(董事会);③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④监督机关(监事会)法定代表人:①由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自然人;②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③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6)清算:法人终止前,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清算法人的人格:在清算期间,法人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活动。6、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至少一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组织。1)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①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加合伙经营,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承担清偿责任的人。②普通合伙必须全是普通合伙人,但有限合伙只要有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即可③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由于某些合伙人因过错造成损害,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2)合伙的财产:合伙人出资和积累的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P61共同共有:①因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②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③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债务承担:①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债务②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③双重优先权(无法律依据,学理上的):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P634)退伙:①法定退伙(当然退伙)a、合伙人死亡;b、法人合伙人关闭、撤销、破产c、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d、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②强制退伙(除名、开除)a、未履行出资义务;b、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合伙的重大损失;c、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d、协议规定的其他事由③自愿退伙:a、协议退伙;b、单方声明退伙退伙人对其退货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六、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因意思表示而发生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2、分类: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多方行为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一方获得利益是否需要获得对等待价3)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是否必须依某种特定的形式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无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不存在财产给予的原因或者法律行为能力人与进行财产给予的原因可以分离。5)主行为与从行为:法律关系内容之间的主从关系6)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法律行为的要素除了意思表示以外,是否需要实物的交付为标准。①赠与合同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反悔;②实践性行为的合同未交付前不生效③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个人借款合同3、意思表示:民事主体意欲将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的生效:1)无相对人的,行为作出时生效,立遗嘱的行为除外;2)有相对人的,①对话方式,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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