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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高新区大学生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南宁高新区大学生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大学教育资源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的紧密结合,引导大学生就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学生创业基地包括创业间、共享孵化间、创业平台等。本办法适用于创业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定位第三条大学生创业基地是经南宁高新区管委会批准成立,专门为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全程服务的孵化组织。第四条大学生创业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及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搭建集政策、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第五条大学生创业基地运营经费由南宁高新区财政按年度计划拨付。第三章机构设置第六条成立大学生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其职责:通过组织大学生创业培训、创业见习、模拟创业和创办实体四个阶段,依托国家科技创业孵化体系,通过提供创业环境与硬件保障、创业培训与辅导、专业技术公共平台和投融资服务、市场拓展服务,以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扶植等特殊优势,引导集聚社会资源,培育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能力,为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和建设科技创业基地不断地培养和储备大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2第四章运行模式第七条大学生创业基地运行模式:1、积极与高等院校合作,由高等院校推荐创业人和创业项目的相关材料,或经招商引资等渠道,择优选拔进入大学生创业基地。2、高等院校在读或毕业未超过二年的大学生、研究生和回国留学生均可以个人或企业名义提出申请。3、原则上孵化期最长为二年,每年对孵化的企业进行评估,满二年的企业,离开创业基地独立经营。对重点扶持的企业、重点项目和创业带头人,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创业基地可以收取一定的租金和服务费。第五章政策扶持第八条鼓励大学生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第九条经批准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的企业均可享受《南宁高新区关于鼓励扶持大学生科技创业的若干规定》的扶持。第十条以个人名义申请,经批准入驻的尚未创办实体的大学生创业团队,创业基地提供模拟创业的公共场地,原则上享受免房租、水电一年的扶持。第六章服务功能第十一条大学生创业基地服务功能:1、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服务。①提供创业场地和初创企业基本办公条件。②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生物技术公共服务平台、软件测试服务平台;③搭建创业基地信息网络平台,提供科技和产业信息。④协助孵化企业办理有关证照。⑤积极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3⑥引进投融资服务。⑦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⑧提供创业辅导、统一的财务代理服务。⑨为创业大学生提供档案托管,接转党组织关系、职称等相关服务。2、开展创业知识培训和企业专业化管理培训,进行创业理论与实践性课题研究,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3、组织大学生创业实践和交流。依托南宁高新区企业多、项目多、资源丰富等优势与园区企业共建大学生见习基地,每年至少组织一期大学生到企业见习,每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和10个见习岗位。4、提供大学生模拟创业的公共场地。第七章入驻条件第十二条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的条件: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及现代服务业方面的项目。企业生产经营需符合环保要求,符合高新区的产业发展方向。2、大学生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3、注册地址在创业基地内,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4、无知识产权纠纷。5、凡经过创业计划大赛评比获奖的项目,经批准,可直接进入创业基地。第八章申请流程第十三条入驻大学生创业基地程序。1、申请:创业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入驻申请表;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或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照片1张;公司章程;企业或创业团队三年的创业计划书。2、受理: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进行申请受理,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43、审查: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打分,并出具专家意见。4、专家意见: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入驻的决定。5、签署协议: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与批准入驻的人员签署入驻协议。6、正式入住:签署入驻协议的人员正式进入创业基地。第九章评审与考核第十四条评审小组由创业中心、大学生创业基地及相关行业的成熟企业负责人组成,评审小组由大学生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根据《南宁高新区大学生创业基地专家评审表》评审平均分分值(70分(含70分)以上)及专家意见,决定是否准入。第十五条大学生创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对入驻创业基地的企业进行严格考核,以“创业计划书”作为考核参照。凡是孵化企业已经成熟经考核合格的,可进入高新区的专业孵化园或离开基地独立经营;孵化项目因故不能再继续运行的,将视为不合格给予淘汰。以大学生创业团队进入创业基地的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实体企业进入创业基地的一年进行一次考核。第十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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