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国内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现状探析
国内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现状探析一、中国太阳能发电市场背景过去三年是中国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强势发展的三年,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作为可再生能源的天然优势:与传统的火力发电相比,太阳能发电利用的是清洁的太阳光能,对环境的影响几乎是零;与另一种可再生能源核电相比,其安全性优势明显;与水力发电和风力发电相比,又对地理环境的依赖程度更低。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均出台多轮促进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法规和政策,宏观层面有包括太阳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微观层面,则从项目审批、项目用地、电价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各方面提供政策性支持,尽力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鼓励境内外资本进入光伏产业。我们认为上述鼓励政策已初见成效,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直观感受到,一是中国太阳能发电市场在国际太阳能发电市场所占比重的变化,二是太阳能发电在全国电力工业装机容量占比及增速的变化。首先是装机容量。2015年4月发布的《全球新能源发展报告2015》显示,2014年全球光伏市场新增装机容量达到47GW,其中中国新增装机容量位列全球第一,为13GW,占27.7%。截至2014年底,中国太阳能光伏装机总量超过30GW,成为世界第二大光伏应用大国。其次是多晶硅产能。多晶硅作为太阳能电池板的核心原材料,其制造业呈现明显的垄断格局,中国多晶硅产能占全球总产能的45%,与美国和欧洲的产能之和基本相当。最后是产业融资额度。在2014年度中国太阳能产业融资额为380.4亿美元,占全球融资总额的28.2%,位居全球首位。在国内电力市场,太阳能发电项目在全国电力业务构成中的比重也持续增加,且增速大大超过其他类型发电项目。根据2015年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14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显示,并网太阳能发电增长率达67%,增速远超其他发电类型,具体见下表:2014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信息来自国家能源局)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全年绝对量全年增长率(%)全口径发电设备容量万千瓦1360198.7水电万千瓦301837.9火电万千瓦915695.9核电万千瓦198836.1并网风电万千瓦958125.6并网太阳能发电[1]万千瓦265267.0太阳能发电项目在中国具有巨大的投资开发潜能,市场前景广大。对于有意向的投资者而言,首先需要了解中国在宏观层面上对太阳能发电市场的鼓励性政策。二、光伏发电鼓励政策梳理中国对太阳能发电项目投资开发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是2009年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该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并明确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此后,国务院于2013年出台《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4号文”),该文将太阳能光伏产业描述为“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照样产业”,并将其定位为“中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从而明确了太阳能光伏产业在中国产业发展序列中的战略性地位。此外,国务院24号文还从市场开拓、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产业发展秩序、支持政策的出台等方面对太阳能光伏领域做了宏观层面的规划。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24号文还强调除了推进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之外,还要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提出了建设分布式发电示范区的规划[2]。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将“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列入未来五年的战略计划中,并提出到2020年光伏装机容量达1亿千瓦的目标。紧随国务院24号文之后,国家能源局先后出台《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和《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3]459号)(以下简称“《运营监管办法》”),前者专门对集中式太阳能光伏电站的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电网接入做了具体规定;后者则强调太阳能发电项目(无论是集中式光伏电站还是分布式光伏发电[3])作为电力业务的一种,其自身的运营要纳入到电力业务监管体系之中,予以规范。结合两办法的主要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在投资开发太阳能光伏电站须注意的几个方面。(一)规模指标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国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每年度是有规模控制的,即每一年度建设的装机容量不得超过当年所规划确定的指标额度。各省级地方政府要在此基础上出台本辖区的太阳能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具体规模指标出台办法是:国家能源局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和各省年度开发规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编制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建议,报国家能源局审定。各省级政府按照国家能源局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是国家能源局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能源下发的《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2015年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指标为17800MW。在各省级地方年度新增规模指标中,根据各地方太阳能资丰富程度而新增规模指标各有不同,其中新增额超过1000MW的省份有新疆(1300MW,若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则为1800MW)、河北(1200MW)、江苏、浙江、安徽、青海和宁夏(均为1000MW)。新增额最小的是海南和贵州,均只有200MW。对投资者而言,应注意在投资国内太阳能电站时,上述规模管理制度对投资建设可能产生的两个影响:第一,应关注所投资建设的省份每年新增指标是多少兆瓦,尤其是该省份上一年度已取得项目开发权但未建成投产项目所占今年新增指标的额度。拟投资的太阳能电站装机容量在当年度确定建设规模范围内时,才可能取得项目开发权,这对投资者而言实际上是一道隐形门槛,可能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战略和布局。第二,应关注拟投资省份是否存在普遍的限电情况。《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如果拟投资地区在上一年度限电严重,很可能在下一年度新增规模指标被下调甚至取消,这会对投资者的投资计划造成严重影响。(二)项目备案管理《项目管理办法》确定了中国太阳能发电项目的许可制度采用备案制而非核准制,备案主管部门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但是,根据我们以往的项目经验,部分省级地方政府已通过颁布地方规章或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将该备案权限下放至市一级能源主管部门,如内蒙古自治区[4]。除对太阳能发电项目采取备案制之外,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以下简称“光伏电站通知”)进一步要求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明确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条件及流程,并“尽可能减少项目备案前置条件”。根据以往项目经验,我们发现很多地方的项目备案文件的确不再要求取得环评批复、用地预审、规划选址、节能评估等前置性许可文件。但是,我们理解,此处的前置性文件提供义务的豁免仅限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项目备案这一环节,并不当然意味着投资者不需要向环境、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申请获得相关许可。在进行具体项目投资开发之前,建议投资者就具体的备案文件提供要求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进行详细咨询。对于非新建而是收购已建成投产或已拿到项目备案文件的太阳能电站项目,投资者须关注国家对投资主体变更时的管理要求。《光伏电站通知》明令禁止买卖项目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已办理备案的项目如果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项目管理办法》也要求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针对实践中频繁出现的倒卖光伏电站备案文件的乱象,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底出台了专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以下简称“《规范通知》”)。《规范通知》并未一刀切地规定只要涉及投资主体变更均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而是将项目以“投产之日”为界限划分进而区别对待:如果电站已经投产,则投资主体变更无须重新办理备案;但若项目已取得备案文件但尚处于建设期而未投产的,则须向能源主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我们在项目实践中曾经遇到过两个问题:一是部分省市的能源主管机关对项目投产之前对因投资主体变更申请重办备案的处理方式不同;二是其对“投产之日”的理解存在差异。第一种情形主要体现在有些能源主管机关并非重新出具备案文件,而代之以同意函的形式承认新投资者为项目投资主体,甚至存在答复称不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或取得任何同意文件的情况。针对各地区具体操作方式的不同情况,建议投资者要求转让方事先获得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明确答复。对于第二种情形,对投产之日的理解是电站已完成全部竣工验收之日,还是实际并网发电之日(即试运行开始之日)?抑或是试运行期满后的正式商业运营之日?根据从国家能源局获得的咨询答复,对此应理解为光伏电站开始实际并网发电之日。(三)电网接入与运行管理太阳能光伏电站建成后需接入国家或地方电网,远距离输送所发电力。因此,此类项目不仅要符合太阳能光伏产业政策,还要符合国家对电力行业的一般性监管要求,同时要注意对太阳能电站电网接入的一些特别规定。1、并网验收及其他验收包括太阳能发电项目在内的任何电站在实际并网前均须通过当地电网公司组织的并网验收以及其他各项验收,如环保验收等。通过并网验收不仅是电站具备实际并网发电能力的证明,同时并网验收文件也是申请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必备申请文件之一。实践中并网验收文件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电力质量监督报告、并网前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网前技术监督报告等,最终以电网公司出具的内部各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并网验收意见会签单的形式作为电站完成并通过并网验收的证明文件。除此之外,太阳能电站还须通过环保部门的环保竣工验收、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安监部门的水土保持验收等项目相关验收。在上述验收均通过之后,电站方可进入与电网公司签署配套协议和取得相关许可的阶段。2、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与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一证两合同”是适用于所有类型电站项目的一般性要求。《运营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太阳能发电项目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电力许可证规定》”)也规定并网运行的电厂应当申请获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对于太阳能电站而言,如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就并网发电,则要面临没收违法发电所得且处以所得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根据《电力许可证规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之前须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环评批复、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能力的证明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需注意的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出台的政策,并非所有太阳能电站项目均须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装机容量小于6MW的太阳能电站均免除该项要求,项目运营主体可直接与电网公司办理并网手续。购售电合同与并网调度协议的签署是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之前。实践中,为及时并网发电,新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往往先申请电力业务预许可证,该预许可有效期限往往为一年。电站运营主体在取得预许可之后与当地电网公司签署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电站进入试运行阶段,在预许可过期之前申请办理正式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根据有关并网制度的法规,这两份合同是电站并网运行的前提条件[6]。3、电站场内线路建设与升压站共用问题《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了太阳能电站项目的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的投资建设由项目单位负责,送出线路的建设由电网公司负责。但在实践中,部分电站项目的送出线路也由项目单位负责建设。此时应注意虽然太阳能电站项目本身已由《项目管理办法》确定为备案制从而不属于政府核准项目的范围,但电站场址内的送出线路属于电网工程,根据国务院于2014年最新修订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电网工程属于政府核准的范围。据此,太阳能电站项目除了应具有项目备案文件之外,还应就场址内送出线路建设单独获得地方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文件,这是投资者在并购尽职调查中应予以关注的问题之一。一般而言,作为太阳能电站项目的
本文标题:国内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现状探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6856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