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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11-07-21编号:青政办字〔2011〕94号标题:关于印发《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补助范围与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以享受政府补助:(一)本办法实施前,在本市的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含高新区和保税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登记上牌;(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三)定期参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四)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柴油车,并已经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五)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市区财政供养单位及本办法实施后变更至市区的高污染黄标车淘汰不予补助。二、补助原则提前淘汰资金补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市区符合条件的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淘汰的车型及使用年限分时段给予差别化补助;(二)鼓励淘汰,促进更新。鼓励高污染黄标车辆就地提前淘汰,鼓励更新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三)分步限行,禁止转入。市区将分阶段实施高污染黄标车区域限行;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凡新购或外地转入的机动车需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三、补助标准及期限按照车型及使用年限,分时段实施不同的补助标准:(一)2011年8月1日-2012年7月31日期间淘汰的,按照表1标准给予补助。表1青岛市区淘汰高污染黄标车补助标准(2011年8月1日—2012年7月31日)单位:元/辆登记年限车辆类型2002-2003年2000-2001年1998-1999年1996-1997年1995年及以前重型载货车180001200070002000--中型载货车130001000060001500--轻型载货车--900050001000--大型载客车1800013000800040003000中型载客车110008000500030002000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7000450025001000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500035002000800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1800011000500015001.0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100006000300010001.0升及以下排量轿车及专项作业车--600040002000800(二)2012年8月1日-2013年7月31日期间淘汰的,按照表2标准给予补助。表2青岛市区淘汰高污染黄标车补助标准(2012年8月日—2013年7月31日)单位:元/辆登记年限车辆类型2002-2003年2000-2001年1998-1999年1996-1997年1995年及以前重型载货车14400960056001600--中型载货车10400800048001200--轻型载货车--72004000800--大型载客车1440010400640032002400中型载客车88006400400024001600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560036002000800微型载客车--400028001600600(不含轿车)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144008800400012001.0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8000480024008001.0升及以下排量轿车及专项作业车--480032001600600四、办理程序(一)机动车提前报废的,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二)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三)车主携带以下材料,到指定的办理点办理补助申请:1.《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以从青岛市环保局网站下载);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3.《机动车注销证明》;4.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5.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四)各区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经车主在《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签字后,由各区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五)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各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50%。市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的50%直接拨付给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连同配套的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五、职责分工各区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联合窗口,负责对本辖区内报废高污染黄标车的审验,并确定补助额度和资金发放;建立网络审批系统,实现回收企业与环保、商务、公安、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环保部门作为淘汰高污染黄标车的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数据;负责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审核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高污染黄标车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申报的机动车;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助范围及标准;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发放和监管,填报汽车补助资金发放统计表;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刷以及设备购置等。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青岛市汽车更新办公室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高污染黄标车的回收、拆解;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做好高污染黄标车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的经营地点,并向社会公布;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六、其他(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助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五市(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三)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四)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公安、财政、商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2.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3.青岛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车辆类型和用途使用年限载客车营运出租小、微型(含轿车)8年中型8年大型19座及以下8年19座以上8年,可延4年旅游10年,可延10年其他10年,可延5年非营运小、微型(含轿车)15年,可延大、中型10年,可延10年载货车微型8年重、中、轻型10年,可延5年专项作业车矿山作业专用车8年,可延其他专门作业车10年,可延备注: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附件2: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报废车辆信息车辆类型车辆型号车架号/车辆识别代码使用性质环保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该车辆是否为“高污染黄标车”:是()/否()燃油种类货车(含载重)质量(千克)客车长度(米)客车乘坐人数(人)初次登记日期交售日期注销日期经办人:年月日回收证明号注销证明号转移车辆信息车辆类型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该车辆符合补助范围,申请材料齐全,补助金额符合有关规定。经办人:年月日转出地址车主信息车主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车主或经办人签字(公章):年月日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专用章):该车辆属申领补助范围,同意按补助金额拨付资金。经办人:年月日车主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补助金额人民币:万仟佰元整¥元备注:本表一式四联,一联商务主管部门存查,二联财政部门存查,三联环境保护部门存查,四联车主存查。附件3:青岛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1.青岛联合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姜山镇;联系电话:84968021。2.青岛市报废汽车回收中心地址:四方区南昌路137号;联系电话:84819095。3.青岛市金属回收加工厂地址:城阳区流亭街道裕亭路67号;联系电话:66911221。4.青岛鑫鑫旧机动车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即墨市南泉镇青沙路南;联系电话:82576008。5.青岛海泽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香店办事处宏伟路南端路东;联系电话:83300988。6.青岛华通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地址:胶州市扬州西路;联系电话:89290195。7.青岛海顺废旧物资综合利用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胶南市海滨工业园海滨七路389号;联系电话:85136774。8.青岛德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地址:黄岛区武当山路37号;联系电话:8697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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