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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现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创新平台是指面向我市产业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创新需求,吸纳、集聚和整合区域内外知识、信息、技术、人才等相关创新资源,为产业内各个创新主体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市政府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科技创新平台在我市设立、发展,并对符合一定资质的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资助,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资助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市统筹资金安排;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经费由市科技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第二章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第四条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市政府为主导联合高校院所联合共建,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包括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科技发展服务条件平台、网络科技环境、人才培养等。第五条支持通过验收且成效显著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开展推动成果转化、产业园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及其它配套设施建设等的后续扩建。第六条支持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持续发展和壮大。建立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双向考核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平台,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给予适当运营费用的补助支持。第七条完善人才配套服务。对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骨干科研人员以最优惠条件享受我市人才政策。鼓励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引进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和科技领军人才,市政府给予全方位的扶持和配套服务。第三章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第八条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是指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以专业镇为依托,为产业转型升级发挥技术支撑和公共服务功能的创新服务机构。第九条支持专业镇新建或扩建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投入1∶1配套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平台建设总投入的25%,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经费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场地购置或租赁;(二)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费用;(三)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第十条享受资助的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平台建设总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二)平台建设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三)平台公共服务功能特点明显,具有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独立的办公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等条件;(四)平台管理与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5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占比20%以上;(五)平台每年能够为企业或行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1000人次以上,至少为100家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产品设计、技术研发、发展战略规划、品牌发布与推广等服务;(六)平台承担单位每年可为平台提供足够的运转经费。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的,须符合资助条件后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规划方案报市科技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一条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的市财政资助经费根据镇(街)财政投入到位情况分3期拨付:平台建设立项时,市财政拨付总资助经费的30%;平台建设通过中期评估后,市财政拨付总资助经费的40%;平台完成验收后,市财政拨付总资助经费余下的30%。其中,镇(街)财政资助到位经费不能低于同期市财政拨付经费。第四章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第十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对发展空间、商业模式、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管理机构必须是在我市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二)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三)对在孵企业必须在租金减免、融资等方面制定专门扶持的政策;(四)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五)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使用面积要求:孵化器(加速器)一般达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专业加速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专业孵化器(加速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加速器)。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加速器)提供给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六)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一般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专业加速器高成长科技企业应达10家以上);(七)孵化器(加速器)中的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版权登记;(八)专业孵化器(加速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申请市级孵化器(加速器)认定的机构须提交申请书及材料,报市科技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十四条对已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资助包括:(一)一次性无偿资助其投资总额的25%,最高为1000万元。投资总额包括:可供开放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和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购置费用以及维护费用,供企业服务使用的资料文献费用、管理人员费用等(土地购置费除外)。(二)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对孵化器(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所交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资助。如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三)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向本园区在孵企业(高成长科技企业)投资的,可按照《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2〕99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资助。(四)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孵化器(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资助300万元和100万元。第十五条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加速器)须在两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资助申请,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对审批通过的市级孵化器(加速器)进行资助。第十六条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加速器)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要求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取消认定资格。第十七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一)市财政已投入建设资金超过25%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二)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三)存在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第五章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第十八条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和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十九条支持科技企业及高等院校组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市财政按企业近5年投入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已获得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资助以及市财政其他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第二十条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条件:(一)研发场地面积达300平方米;(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在用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费总额达500万元;(三)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3年以上的人员不低于10%,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3年以上的人员不低于30%;(四)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新药证书),或不少于3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奖励;(五)有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为本行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申请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东莞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属于市重点扶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及自主创新型企业,拥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并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三)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管理认证。申请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机构须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规划方案,报市科技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六章重点实验室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行业、领域具有科研优势的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应用技术与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重大工程技术研究及开发条件和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能开展创新性研究的机构。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资助对象和标准为:(一)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立项并通过验收后,市财政按企业近5年投入实验室的在用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二)获得省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重点实验室或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立项并通过验收后,市财政按企业近5年投入实验室的在用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经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市财政按企业近5年投入实验室的在用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市财政按企业近5年投入实验室的在用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验室已获得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资助或市财政其他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第二十三条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条件:(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建立了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运行制度,仪器设备管理规范;(三)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四)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在用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软件的原始购置价不低于500万元;(五)最近三年获批准立项的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国家或部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1项;(六)最近三年取得不少于2项的科技成果,取得的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有获国家或省科技奖励;2.获二等奖或二等奖以上的市科技奖励;3.获我国(含港澳台)、美国、日本或欧盟发明专利;4.获得新药证书;5.或在相关技术领域的核心刊物上发表了论文;6.出版了专著。(七)实验室开放运行,有开展对外服务。申请市重点实验室的机构须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规划方案,报市科技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第二十四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的资助条件:(一)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二)实验室已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且证书有效;(三)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四)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在用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软件的原始购置价不低于500万元。第七章申请与审批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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