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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租赁协议合同编号:HDYX2015TG007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安平县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租用广告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广告牌基本要求1.名称:2.规格与面积:3.位置:第二条租赁时间及期限1.广告牌租赁期限为1年,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2.租赁期满后,甲方另行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原广告牌的权利.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1.租金标准为208.3元/㎡/年,广告总面积共120㎡,租赁期内合同租金总额为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额外支付税点4.53%,税费1132元。总费用合计26132元(大写:贰万陆仟壹佰叁拾贰元整)2.租金支付方式及结算:采用一次性付清的方式,甲方需提供当地税务局正式发票及支付申请单等材料,在合同生效后的7日内,乙方以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总额/定金)人民币26132元(大写:贰万陆仟壹佰叁拾贰元整).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保证其对租赁广告牌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因广告牌权属争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将租赁广告牌交付乙方使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收回广告牌.2.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2)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未按期将租赁广告牌交付乙方使用的,每逾期1日,按合同租金总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2)租赁期间,甲方擅自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广告牌的,按合同租金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纳租金的,每逾期1日,按合同租金总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第六条不可抗力因政府行为,场地拆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广告无法继续发布的,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不负违约责任,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使用广告牌期间退还剩余的租金.第七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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