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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二○一○年三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申请的程序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二、许可程序•(一)受理•(二)告知、承诺、申请登记•(三)审查•(四)批准•(五)发证(一)受理•申请: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对象: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依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事项依法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告知、承诺、申请登记•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须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为规范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向行政部门作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的承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受理部门将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内容与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签名。•告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应提交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资料。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全部补正申请资料,本机关方可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注:本卡仅作告知使用,不作正式受理通知使用)。许可材料•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18—49周岁,流动人口系指非安徽省人口);•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等);•5、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平面布局图(标明面积及功能分区);•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餐饮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中医院、县医院、疾控中心)•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8、《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时提交)。(三)审查1.资料审查承办人在接到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后,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审查在资料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审查。•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表、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现场监督意见书等),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现场检查内容•1、餐饮服务许可证(近期包括食品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2、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特别是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厨房各功能间的布局、卫生设施、设备及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4、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5、生产经营人员的个人卫生;•6、食品及其原料采购、索证、登记情况;•7、食品原料储存、加工、制作、菜肴存放,特别是凉菜加工制作过程情况;•8、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9、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10、用水的卫生情况;•11、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四)批准•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逐级报批。•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五)发证•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批准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必须在十日内发给《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制作和发放。•申请人逾期30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经办人员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同时,应要求申请人签收并有记录。将有关资料汇总整理后归档保存。•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行政许可法》规定:从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第十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见法律责任)•(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第三章审核与决定•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原《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变更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发证部门应当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审核。•地址变更的,按照新办办理。•经审查,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本文标题: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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