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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内江市市中区委文件内市区委发〔2011〕50号★中共内江市市中区委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中区绩效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乡、街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将修改完善后的《内江市市中区绩效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内江市市中区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不再适用。中共内江市市中区委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2-2011年9月6日-3-内江市市中区绩效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和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和完成,促进市中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和市中区“奖勤罚懒”的考核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乡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纳入区委、区政府目标管理的区委部委、区级部门以及有关县级领导。区委部委、区级部门考核分为党群序列、经济序列、非经济序列、垂管部门(详见附件一)。第三条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目标制订、实施和监控做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确、权责一致。(二)实事求是原则。目标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相衔接,与区委、区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符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三)突出重点原则。突出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全区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事业发展指标以及区委、-4-区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四)分级负责原则。各镇、乡、街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委部委、区级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目标负责,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确定。(五)公正有效原则。目标制订、分解、监控、考评和奖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简便易行,确保目标有效实施。第四条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第五条目标管理责任体系。(一)市中区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区委书记、区长负责制,区委书记、区长为全区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副区长按分工领导组织全区相关目标的实施,对区委书记、区长负责。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主任按职责分工对书记、区长、副书记、常委、副区长负责,并协助其督促、协调分管工作目标的-5-实施。(二)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为本乡镇(街道)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向区委书记和区长负责。各乡镇(街道)党政副职按分工对本乡镇(街道)第一责任人负责,负责组织各项目标的实施。(三)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目标的实施,单位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第六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一)市中区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区委副书记任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区委副书记和常务副区长负责区委、区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协助区委副书记和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负责年度目标制订、分解、实施、考评和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承担。(二)目标责任单位为各镇乡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纳入目标管理的区委部委、区级部门,具体承担区委、区政府下达目标的组织实施。(三)各单位要实行目标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6-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对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要按职能职责分解落实到各村(社区)、站、办、所、股、室及相关企业,落实到具体经办人。第三章目标制订与下达第七条制订目标的依据。根据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区委、区政府当年度中心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并结合各镇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街道和区委部委、区级部门主要职能和业务工作制订当年度工作目标。第八条目标的分类及内容。(一)各镇乡街的目标分为保证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民生工程目标、急难险重及特色亮点工作四大类。保证目标为当年的党务、政务工作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当年度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分解指标。民生工程为分解下达的各项民生工程目标。急难险重工作为市、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当年度重点跟踪落实的急难险重工作事项,特色亮点工作为单位在全区及以上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特色创新亮点工作项目,目标项目设置(详见附件二、附件三)。(二)区级部门的年度目标分为保证目标、职能工作-7-目标和重点督办目标三大类。保证目标为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稳定、安全生产等项目工作目标。职能工作目标为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民生工程目标以及各部门按照职能设置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主要业务目标。重点督办目标为市、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当年度重点跟踪落实的急难险重工作项目、在全区及以上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特色创新亮点工作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单项目标及重点工作,目标项目设置详见附件四。第九条目标的制订与下达。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每年年初,区委部委、区级部门要制订出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草案)报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涉及其它部门工作职能的,应及时协商,明确主、协办单位责任。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按照年初《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工作目标,会同区统计局、区发改委等部门于4月底前编制完成当年度区委、区政府主要工作目标初步方案,上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第四章目标分解与实施第十条目标的分解。各单位要按照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逐级量化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和时限要求,并于区委、区政府目标下达后1个月内将分解落实情况报区委-8-区政府目标督查室。第十一条目标的实施。各单位负责抓好区委、区政府下达目标的组织实施,随时分析掌握目标执行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二条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确需调整目标的,须于当年9月1日前报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统一进行调整。(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五章目标监控与考评第十三条目标的监控。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会同区级有关部门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全区目标执行全过程进行跟踪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并及时通报目标完成情况。第十四条检查与考评。(一)定期自查。各镇、乡、街每季度末进行定期自查,并于次月10日前将目标执行进度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区级各部门每月进行自查,并于当月的25日-9-前将目标执行进度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二)半年核查。各单位于7月1日前对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会同区统计局进行抽查核实,于7月30日前就全区目标执行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三)年终考评。1.时间要求:各单位须在12月5日前,对全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同时做好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准备。区委、区政府于12月组织实施考核。2.考核方式及程序目标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资料集中会审、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工作程序分单位自查、集中会审、现场考核、结果审定四个阶段进行。(1)单位自查。各镇、乡、街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初下达的保证目标(不含过失扣分项目)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考核项目,区级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下达的保证目标(不含过失扣分项目)及职能目标考核项目,对照考核细则分项目进行认真自查打分,并于12月20日前将自查评分汇总表(由目标办发样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10-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目标办(凡涉及有加分或扣分的要具体说明原因,并附加分依据)。(2)年终考核资料集中会审。区综合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对被考核单位年终考核资料实行统一地点分时段集中会审。各保证目标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考核项目(不含过失扣分项目)主管部门需抽调1名认真负责、熟悉业务的骨干参加集中会审。各被考核单位需将考核资料在规定的时段内送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考核项目主管部门须在资料集中会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被考核单位初评得分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目标办(凡涉及有加分或扣分的要具体说明原因,并附加分依据)。(3)区委、区政府现场考核次年元月上旬,区综合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镇、乡、街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急难险重完成情况、民生工程任务完成情况、特色亮点工作情况进行现场考核,考核时采取听汇报、看项目、问情况等方式进行;对区级部门的年度职能目标完成情况由区目标办组织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未经区目标委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年度考核-11-检查;对确需现场进行考核的,需报经区目标委同意。(4)实行过失扣分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被考核单位平时工作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在12月30号前,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扣分情况报区目标办,作为计分依据。(5)结果审定。由区目标办根据考核组的考评意见,对各被考核单位得分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各单位年度考评结果,提交区目标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五)指标确认。凡区统计局能提供的数据,以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进行考核;区统计局不能提供的,则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其它情况由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会同区统计局和相关业务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可。第十五条目标考评计分办法。(一)各镇乡街。综合目标考核基本分值为120分,其中,保证目标基本分值35分;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基本分值85分;其余为加(扣)分项目。镇乡街绩效考核得分=保证目标得分+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得分+民生工程目标得分+急难险重及特色亮点加分+主要经济指标按季或按月通报加减分+民主评-12-议得分+获奖加分-扣分。1.保证目标(35分)。按项目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打分,加分不超过基本分值的20%。过失扣分项目,完成不得分,未完成实行扣分,扣分不超过基本分值。2.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85分)。(1)定量项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九大经济指标)。完成得基本分;超额完成加分:绝对值每增长1%,加该项基本分的5%,相对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该项基本分的5%,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的20%;未完成目标减分:绝对值每下降1%,减该项基本分的5%,相对值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该项基本分的5%,该项指标基本分扣完为止;未完成该项目标40%的不得分并按该项基本分的10%倒扣。(2)定性项目(未量化指标)。一类:完成任务特别突出的,即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针对该项加基本分的30%;二类:完成任务突出的,即该项工作受到省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奖励的针对该项加基本分的20%;三类:完成任务比较突出的,即该项工作受到市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表彰的针对该项加基本分的10%;四类:基本完成任务的,只得该项目基本分;五类:有一般性差距的减该项基本分的10%;六类:有明显差距和严重失误的-13-该项为0分;七类:发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从总分中视情况扣分,以上各项加减分由区目标委最终核定。3.民生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根据平时数据报送是否及时、资料是否翔实完整、年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0.1-5分加分;任何一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民生工程不得分,并实行“一票否决”。4.急难险重及特色亮点工作。急难险重工作:当年度市、区党委政府确定的急难险重目标,每项0.2分-5分,年终由区委、区政府视完成情况打分。特色亮点工作:一是各镇、乡、街须在全区综合目标考核实施前向区目标委申报在全区及以上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本单位的重点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对照申报项目进行核查,提出加分初步方案,经区目标委审定并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后另计加分,每项0.1分-3分;二是镇、乡、街创新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创新工作奖励办法》进行评选加分。5.由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对部分分解下达到镇乡的主要经济
本文标题:中共内江市市中区委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市中区绩效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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