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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制度贾玲樊佳乐闫文茹法学10-2陈禹赵中华姜婷婷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概况•在香港,狭义司法制度仅指审判制度。广义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刑事侦缉制度、检控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惩教制度等一切为实施法律而设立的制度。•1997年7月1日之后,香港法院审理案件的终审权不再由英国管辖,但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接替,而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一个地方行政区享有审判终审权在国际司法制度上是罕见的,可以说这是“一国两制”、香港“高度自治”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具体体现。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机构之首,他除行使司法以及法官的权力外,还担当司法机构的行政以及其他可随时合法赋予他的职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终审法院、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构成的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及淫秽物品审裁处。法院负责审理所有刑事检控案件,并就个人与个人或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坚持如下原则:•独立审判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遵循判例原则。•具体体现在:•(1)终审法院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及其自身具有约束力;(2)区域法院的法官不受本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和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3)裁判署法庭受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判例的约束,除此之外,不受任何其它法院包括区域法院判决的约束;•(4)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的判决一般不具有判例的约束力;(5)其他普通法使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为参考。•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香港的公平诉讼程序原则非常严格。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因犯罪嫌疑被拘留,在未判决前的拘留期内,享有大量的权利,其中包括打私人电话、递送私人信件的权利、沉默权和获得法律援助权等。•陪审原则。香港在审理重大刑事、民事案件时实行陪审制度。在香港,陪审团原则上仅适用于高等法院,区域法院不设陪审团。此外,死因裁判法庭研究死亡原因时,死因裁判官可与3人组成的陪审团一起出席聆讯。•陪审团一般由7人组成,但也可经法官下令由9人组成。香港法律规定陪审员是公民的一项司法权利和义务,除某些人士可豁免出任陪审员外,凡年龄在21岁至65岁,有英语能力的香港居民都可以被选为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判案定罪是陪审团的事。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侦缉制度•香港发生的刑事案件,根据不同性质,由不同的执法机构负责进行侦查。•1、警务处的犯罪侦缉职能。香港的警察总部称警务处,负责维护香港治安,负责除廉政公署、海关和入境事务处侦查的刑事案件和侦查工作。••2、廉政公署的犯罪侦缉职能。香港廉政公署的前身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成立于1974年。廉政公署是一个受特区行政长官直接领导的,专门负责反贪污、反贿赂行为的独立的司法行政组织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组织体系•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级法院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区域法院原称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民、刑案件。•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受理,作初级审讯。•高级法院原称“最高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判决和裁定。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可见,律政司是香港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律政司原称律政司或律政署,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机构,是一个地位特殊,角色复杂而多样化的法律部门。其职权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检控、民事代理、法律政策制定与改革以及律师等多项职能。从其性质和任务来看,近似于美国的司法部。•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诉讼(含行政诉讼)中均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政府。•律政司作为公众利益的维护者,它可以申请司法审查,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它还可代表公众利益出庭参与审理涉及重大公益的案件。它还将涉嫌藐视法庭的情况告知法庭,协助法庭工作。律政司长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行政长官的法律顾问。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援助制度•香港的法律援助主要由法律援助署负责。专门负责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需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但又无法支付昂贵诉讼费用的人士,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服务由政府拨款提供。符合资格的人可以获得法律服务,费用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和案件情况或减或免。•在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区域法院、高等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如要获得法律援助,申请人必须通过“经济审查”。•除了“经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还要通过“案情审查”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署长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某人法律援助。如果申请人对法律援助署署长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在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在裁判署审理的初级侦讯案件和所有在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如同民事法律援助一样,刑事被告获得法律援助也必须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审查标准和足够法律理由。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惩教制度•惩教署是香港的监狱管理机构,香港法院将已作确定判决的刑事罪犯交惩教署所属机构监管。•惩教署根据“惩”与“教”相结合的原则对囚犯进行管理和教育,使其弃旧图新,成为新人。惩教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心理治疗、劳动改造、教育和职业训练、提前假释和释前就业、善后辅导。
本文标题:香港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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