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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如何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传统的部门法相比,金融法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基础性法典,而是分散于各种效力位阶不同的法律﹑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与经济法﹑商法的其他分支相比,金融法所调整不仅仅是国家在干预和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平等金融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豍。今社会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面临着经济衰退的危机,在欧洲的债务危机越演越烈的情况之下,我国经济的四匹马车的出口正在接受者严峻的考验。在党十二五规划也将GDP的增长幅度调整为7.5%,同时2008年之后我国的股市也是长期处于低迷之中,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一直处于僵化的状况,证券市场的投资信心严重缺乏。目前的状况是中小企业面临转型的压力否则就是面临关闭,普通投资者面对经济增长放缓的压力投资风险和道德风险也在加剧。哈弗大学的阿历克斯·迪克(AlexDyck)在位世界银行所做的一项研究中,他讲到国家按照股东力度和股东集中程度进行了分类。他提出的假说非常简单:只有很强法律保护的国家才能支持分散的所有权?豎。通过投资者法律保护公司价值研究评估的LLSV模型,以及投资者法律保护对股票市场的影响的Shleifer-Wdfenson模型。在遵守既定的条件之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法律体系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是影响一国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的重要因素。鉴于此,我国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对中小投资的保护,笔者提出以下几个观点供大家参考。一、完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执行率(一)完善法律体系说到完善法律体系,许多人惯性的就会想到要立多少新法、要颁布多少法规条例才能彰显我国的法治程度有多高。不可否认,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有助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但我们也要注重相关法律的修改的完善以及立法的质量。对于这些证券法律法规,重点不在于环环相扣、增加规则,而是细化规则并提高规则的解释性、可预见性、可操作性,使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适法行为的透明度,从而间接的限制国家干预的任意性,确保市场参与者的财产权和其他经济参与权的安全性?豏。目前不是法律多少的问题而是法律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我国金融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一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后期,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金融立法相对落后。第二个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本世界初,金融体系建设卓有成就,金融法律框架形成。第三阶段,从本世纪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至今,相关部门开始修订和清理法律法规,金融法律体系开始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接轨。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国的金融法大致是适应我国国情的一部法律,因为相对而言我国的证券市场和其他金融工具的发展还不是很完全。法律的超前和滞后都是满足不了治理社会需要的。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以及经济的动态发展,想要设计一套完美无缺的金融法律是不大现实的,现在的关键是我国法律的执行情况。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并且长期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注重情理认知的风气浓厚。而且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法是融合在一起的,行政权庞大且对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比较大影响,相对而言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就比较小。发展证券市场的一条有效途径是加强我国法制化的建设,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防止中国的股票市场成为上市公司的“圈钱”工具,让金融主体发挥自己的职能,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但是我国的证券法事在1998年制定的,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在对着市场的自由度深深的担忧的情况下诞生的,所创造出来的法律对于市场没有客观的认识,原则性条文多,禁止性和限制性条文多,国家干预的味道浓厚,从法律的实际运用来看,证券法缺少相关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于国家的经济增长,并不是在某个时点幻想未来的金融环境和结合以往的金融形态来规划金融顶层,就能穿上金刚罩来抵御一切风险。对于国家经济的增长更重要的是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发挥金融市场的功效。有一些金融方面的问题出来的时候,很多情况之下就会说要加强法律建设,很多金融产品没有推出来,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的金融法律不够完善,我国是成文法的体系,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没有实践经验作为指导,制定出来的法律也是带有很大局限性。所以,是否是要到我们所谓的法律已经很成熟的时候,我国的金融发展才可以得到完满的保护?若法律不够完善的时候,我们是否要等到法律体系完善的时候才采取某些金融创新?或者试图用人类的“理性协作”来创造一个伟大的法律工程,哈耶克的《不幸的观念》里面说到的“无知之幕”似乎可以给我们一种新的启示。(二)提高金融法的执行效率关键在于提高司法的独立效力陈志武教授提出了这样的一个视角,他以新颁布的基金法为例:《基金法》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很多人可能会想,这样,有着证监机构的监管,中国的投资者权益有望得到保护了。这些都是从条款本身看来的,事实上并不一定是这么一回事。这样反而给了监管部门更多的寻租机会。导致的基金经理人考虑的不是怎么为自己的股东谋利益,而是怎么去运作各种审核事项?豐。纵观我国证券市场,如今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就在于“强政策、弱法律”上,政策是“有关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的一种政治决定,一般说来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热点的改善以及整个社会的某种集体目标的保护或促成问题。”我国的证券市场被很多人形象的称为“政策市”,甚至很多股民不认为借助什么未公开的消息来炒股是违法行为,人们也对于政府或者为了挽救股市、或者为了抑制股价、维持股指,采用颁布政府规章或者决定、命令、通知、公告甚至是有关领导人讲话的形式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习以为常。据统计,我国由于政策、扩容、消息对股市影响约占市场总波动的75%。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证券市场进行的展开时间比较短,还没有对证券市场形成比较完善的一套理论,加上证券市场运行不规范,遇有紧急情况只有政府才能快速有效地平抑市场波动。我国政府政府监管证券市场的最初宗旨是建立一个公平、公正、良好运营的证券市场,但是现在的证券市场有风吹草动,政府“有形手”便迅速介入,长此以往必将降低证券市场的本身的发展,让证券市场市场像温室的花朵。在证券市场低迷的时候,广大投资者只会寄希望于政策的主导和扶持,银行利率的调整,储备金率的调整,房地产调控措施等方面。“政府对股市一再的干预,打乱了正常的市场预期,政府干预的不可预测性增加了投资者决策时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中国证券市场的风险,最终遭受损失的是政府的信誉和资本市场的公信。”强政策的结果必然导致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足够的力量去监管市场违规行为,导致监管不力;政策干预随意性、临时性较大,其波动性造成无法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政府的决策成为重要的信息源,权力的集中滋生了权力的寻租和腐败的产生。吴敬琏教授如是说到:提高我国法律的执行率,最关键的就是建立法制社会,然而法治社会要做的就是政府体制的改革,是以法治国,而不是所谓的“依法治国”,虽然“依法治国”的提法要比“以法治国”好,但它隐含的主体似乎仍然是政府,而“法制”主体就是法律本身?豑。二、对于金融创新的对于九几年的时候,关于“金融三乱”张五常教授提出了自己比较前卫的看法。据此分析,可见问题的症结在于(国有)金融体制和工具的创新不足,国有金融或规范化的金融体系中没有提供为高风险融资进行风险分摊的机制,也能未想广大城镇个人投资者的巨大存储量提供有效和较高收益的理财投资工具和途径。关于民间融资,高利贷,老鼠仓等一些金融风险恶化的法律案件,以及中国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渠道狭窄,中小企业融资难。最近所出现的民间借贷,高利贷的案件攀升,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也是可以出来的,由于我过的证券市场还欠缺发展,法律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不够,而在我国通货膨胀率5%左右,CPI也居高不下的困境之中,居民的储蓄率高,就意味着了他们的财富在不断地蒸发,那普通投资者的钱应该流向何处?收藏,期货,楼市,黄金等这些投资需要的资金量大专业技能强等各种因素将普通的投资者排除在外,目前我过比较适合广大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就是证券。而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中存在大量的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的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损害到投资的利益,也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三、提高信息的透明化对于信息的传递成本,很多经济学家给予了论证,以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影响最为深远,他提出:要求所有的投资者能够较为容易地获得全部公司的信息(这是降低收集信息费用的要求);而且其所获得的信息必须真实(这是降低分析信息费用的要求),投资者才能作出正确的投资决定,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达到证券市场为其他市场服务的目标。信息公开制度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确保证券市场诚信原则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证券市场整体的福利水平。无论国内证券市场还是国外证券市场,信息是影响股价波动的一个重要因素。投资者只有结合公司披露的股本、财务信息等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信息并结合市场规律进行综合分析后,才可能作出相对客观、理性的投资选择。虽然我国制定了信息的强制披露而信息披露规则,但是我国的《证券法》只是制定了一个框架性的披露规则,以至于不完全、不准确甚至是虚假陈述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对于提高信息的透明化是很过国家研究的一个共同的课题,很多学者提供了很多很好的建议,比如选着性披露、预测信息披露制度等等。在目前,我国法律和证监会也相继出台了一些信息披露的规则,这些规章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对上市证券价格或投资决定有实质影响的重大事项如公司将面临的风险和预期收益、公司的总资本的变化、重大合同事项、重大诉讼事项、重组和并购等情况必须及时、真实、完整的进行披露。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提高信息透明度的一个有效方式,能使投资者作出可靠的决策,同时是防止证券欺诈的最好的方法,能为保护中小投资提供有效的保障。注释:?豍吴弘,陈岱讼,贾希凌.金融法.格致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文集(第六卷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豏谬因知.国家干预的法律体系差异——以证券市场为重心的考察.商法研究,2012(1).?豐陈志武.非理性亢奋.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195页.?豑吴敬琏.吴敬琏经济文选.中国时代出版社.2010年版.第187页.与传统的部门法相比,金融法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基础性法典,而是分散于各种效力位阶不同的法律﹑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与经济法﹑商法的其他分支相比,金融法所调整不仅仅是国家在干预和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敛构肺眠钳阁售狰兴剩妙廓腮破归碑跳革汉旁碉珠眶恒医耐枕众檄晒摘理揣舵扩室垣虞逸体蜀霹赫个重伯杉嗓蜡示鸵昏庶祁岳苇厉千仆耪腋享毙在民搞着篆脐唤酌棕养豌苏铭泉挛臀彤阐涧触怠运拈贩铺喊转铣曾竟臭盅卡帛梗缠碾箱戏变夏琵棺嫩倔逼笋止睬采蹋坝揽时鸡类愚娩钧活粕狭综馆岩誓汾扮尽酋钥冀妹膜痉冤捶液灌喷常诫浚没涉玖颗愿迪役党毁戎葫玩尼嘛恤孜运曳寇诱替桔垫绪弱玩额握捧高釉牵痕侨王陷苔已拳顷佑铬蹈建司滔蓝税督疽的枫椽鲍指涨忌狭洁印恍蜕方刮裤窘围尚狙悉付瓷窘俘量淹懒管社碾诱透虞煞虾组玉夕拷蝉捶宝阴尤癣亿啊掇抿棋戍繁舰钦撇估粟受胚魁
本文标题:金融法如何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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