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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苑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出勤請假管理辦法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訂定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一日修定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經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董事會議通過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董事會議通過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日董事會議修訂通過第一條為統一管理本校教職員工出勤、請假,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教職員工應依照規定之辦公時間親自刷卡或至辦公室簽到(退)。第三條上班時間各單位主管應隨時督導所屬辦理公務。因公外出若時間短暫,亦應先報直屬主管允准後,始得離開崗位。當日有到校但因公需離校者,應事先上線填報外勤手續,呈直屬主管核准。第四條教職員工之事假、病假、娩假及喪假依下列規定:1.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天。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俸,並列入考績。2.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合計准十四日,女性教職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另請生理假一日。但患重病非短時間能治癒經公立醫療機構或健保特約醫院診斷證明屬實者,得以事假抵補。事假抵補不足時,准予延期,以一個月為限,並按日計算扣發其薪津;延期一個月仍不足時,得准申請留職停薪。逾一年尚未治癒者,應予停職。病假二日(含二日)以上者,須繳附合法醫師診斷證明。3.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或提前給假者外,有效時間為結婚前一星期及結婚後一個月。4.因分娩者給娩假四十二日,流產者給假十四天(但特殊情況經醫師證明需予治療者得予延長,但總給假不得超過二十一天)。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另教師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教師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三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5.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死亡給喪假三天,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天,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天,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三天。請喪假得分次請假,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6.曠課、曠職達三次以上者,依規定得予免職(曠職一次最長為一天)。7.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一學年,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者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本育嬰留職停薪每次申請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註:前項第一、二兩款所定准請事病假日數,凡到職不滿一年者,在該年內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第五條教職員工有下列情事給予公假,其期限視實需要定之:1.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2.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3.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者。4.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5.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已致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其期間在二年以內。6.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學校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內。7.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或訓練,經學校同意。8.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9.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第六條請假日數在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期限以內者,准予扣除星期日及例假日,延長病假、公假均不得扣除星期日及例假日。第七條教職員工請假應由本人上線申請請假及覓妥職務代理人,經核准後,方得離校。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由同事代辦手續。第八條教師請假時,應儘量事先自行調課,不得已方另定時間補授或請人代課,如需支給代課人薪津者,請事、病、婚、喪及公假者由請假人支付,陪產假、娩假者學校支付基本薪資。第九條教師兼行政工作者,每年得申請七天特休。在本校年資滿一年以上職員工,每年得有四天特休假,滿二年五天特休假,滿三年六天特休假,滿四年七天特休假,特休每次最少需以一小時為單位。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假可累計至下學年度實施。超過四天以上連續性休假應在寒暑假為之,如因業務繁忙,得隨時通知停止其休假。若職員具勞工身份,得依勞基法規定實施休假。(註:勞工休假依當時勞基法規定辦理。)第十條教職員工任職期間若需出國者,應事先以簽呈報准後始得辦理請假。第十一條教職員工於上班時間外之加班時間得申請補休,補休每次最少以一小時為單位,但已領有酬勞之加班不得申請補休。第十二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處理。第十三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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