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信联发[2008]253号各市地联社、办事处、哈尔滨城郊联社,县联社:现将《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联社。县级联社将此件转发至所辖各营业机构。附件:《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2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以及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存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人民币银行账户分为银行结算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他人民币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以获得利息为目的的理财性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包括单位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反洗钱相关制度的规定。开户社(行)应依法为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相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3定外,开户社(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二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五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核准形式分为核准类和报备类,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为核准类账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为报备类账户。报备类账户经开户社(行)审核同意后,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正式数据库中录入相关证明材料信息,无需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报送纸质材料。4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前不得办理收付款业务,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正式开立之日”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为开户社(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第七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社(行)必须对存款人提交的的开户资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各开户社(行)应明确相关部门并指定人员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真实性调查,并在开户资料复印件上逐份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及经办人名章。会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已核实无误的开户资料进行相应的处理手续。第八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附件1)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印鉴卡片,并将印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第二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5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十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非法人企业。(三)机关、事业单位。(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五)社会团体。(六)民办非企业组织。(七)异地常设机构。(八)外国驻华机构。(九)个体工商户。(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十一)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十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十二)其他组织,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第十一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原件正本及2份复印件):6(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预算单位开户需取得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批表,在向人民银行送交开户资料时,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审批表;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七)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常驻机构登记证。(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7(十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出具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十三)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村民小组应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十四)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开户社(行)提交国税或地税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十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出具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对被授权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做明确说明,并在授权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第十二条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如其注册地已运行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可不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第十三条开立程序:经办人员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存款人填写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3)中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银行结算账户性质选择是否正确。并注意以下事项:(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所填写的要素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内容一致。8(二)存款人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公章的单位名称应与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单位名称一致。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账户名称为主管单位加附属机构名称。(三)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附件4)。第十四条初审通过后交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主管审核通过后将开户资料送相关部门进行真实性调查。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在开户资料复印件上逐份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和调查人名章,然后送交会计主管,会计主管指定柜员进行业务处理。第十五条柜员启动“新建客户信息181010”交易,首先建立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个人信息,再建立法人客户信息。然后启动“存款开户461010”交易,生成法人客户账号,用以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账号栏。会计主管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员签章,并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中填写有关内容: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及账号。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内容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开户资料(所需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下同)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第十六条经人民银行审核后,按以下情况处理:9(一)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社(行)收到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两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经办员签章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后,一联连同开户许可证交存款人,一联与其他开户资料一并专夹留存保管。(二)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社(行)收到人民银行退回的开户资料后,留存一份开户资料,其余退还存款人。柜员启动“存款销户461050”交易,将已建立的账户撤销。(三)资料不齐或信息错误的,开户社(行)应参照人民银行审核后注明的原因,要求存款人补充有关资料、修改有关信息。(四)村民小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撤销原在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账户下设立的专户。第十七条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二)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第三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十八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社(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10临时机构已在住所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能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须出具的材料:(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十一条)。(三)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有关证明。第二十条符合开户条件的,柜员启动“新建客户信息181010”交易,首先建立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个人信息,再建立法人客户信息。然后启动“存款开户461010”交易,生成法人客户账号,用以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的账号栏。会计主管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员签章,并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栏目由开户银行审核后填写”中填写有关内容: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及账号。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内容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正式数据库。第四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二十一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管理11与使用下列资金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四)粮、棉、油收购资金。(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六)期货交易保证金。(七)信托基金。(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十一)住房基金。(十二)社会保障基金。(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第二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详见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正本原件及2份复印件):(一)预算单位需提供的资料: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12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3、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4、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
本文标题: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0813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