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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1999-06-25【实施时间】1999-06-25【时效性】有效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精神,现将《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我省自1999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职业资格证书》,届时,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我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核发的证书仍然有效。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定为每本4元,其中各市地交省劳动厅每本3元,用于证书的订购和发送到各市地的运输、邮寄及损耗等费用,其余1元用于各市地证书运输、保管和发证方面的费用。各市地劳动部门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时,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三、各市地劳动部门,应于每年5月和11月,向省劳动厅职业技能开发处提出半年证书需求计划,并按规定填写《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附后)由省劳动厅职业技能开发处负责证书的订购和发放工作。当前页码:2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适应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劳动者的任职资格,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 第三条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第四条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事技术职业的劳动者,中、省直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大专院校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全省统考职业的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高级推销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物业管理员、餐厅服务员、美发师、美容师、保健按摩师、秘书职业的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填写证书,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后颁发。 第五条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地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填写证书。初级、中级经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后颁发。高级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地、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后颁发。 第六条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需领取出国公证证书者,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鉴定(或技能等级的复核),并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部职技能当前页码:3 鉴定中心,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办理中英文对照的证书。 第七条证书不准跨市地核发。 第八条证书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1、证书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格式采用计算机打印。 2、证书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姓名超过六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职业(工种)名称超过八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 3、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黑白照片。 4、出生日期、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身份证号、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处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打印。 5、职业(工种)名称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的名称填写,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其名称须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6、文化程度处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大学、研究生。 7、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填写。 8、评定成绩处填写合格、良好、优秀。成绩在60--79分为合格,在80--89分为良好,在90--100分为优秀;评定成绩按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两项中最低成绩确定。 9、日期处应填写考核成绩审定的日期。当前页码:4 第九条证书编号必须按以下要求编号: 1、证书编码采用16位数字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1)第1--2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 (2)第3--4位为我省代码09。 (3)第5--6位为发证市地、省农垦总局代码(见附件)。 (4)第7位为鉴定机构标识代码,取值为0--3,0表示省、市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1表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表示地方职业技能鉴定站,3表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5)第8--10位为鉴定机构编码,编码由三位数字组成,该编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由市地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该编码为000。 (6)第11位为证书类别代码,取值为1--5,1表示初级,2表示中级,3表示高级,4表示技师,5表示高级技师。 (7)第12--16位为证书核发顺序编码,每年度按鉴定机构分级别从00001--99999依次取值。 2、遗失证书补证的编码按原证书编码。 3、编码举例: (1)1999年牡丹江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颁发的第2580号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编码如下:当前页码:5 9909030000202580 核发本省市地中心中心证书证书 年份代码代码所站所站类别序号 代码标识代码代码代码代码 (2)2000年齐齐哈尔市中式烹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颁发的第680号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编码如下: 0009021004100680 核发本省市地中心中心证书证书 年份代码代码所站所站类别序号 代码标识代码代码代码代码 第十条根据证书核发权限,证书印章必须按以下要求验印: 1、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发证机关处盖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证书照片左下角处盖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2、市地鉴定合格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处盖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证书照片左下角盖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在发证机关处盖省劳动厅技能鉴定专用章。 3、实行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证书,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技能鉴定专用章,在发证机关处盖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证书照片左下角处盖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当前页码:6 鉴定专用钢印。 4、凡由国家统一命题或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鉴定合格者的证书,须在照片右上角压贴国家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第十一条证书必须按以下要求管理: 1、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对非法印制、使用假伪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建立证书核发档案,有条件的要组织建立证书计算机信息查询系统。 3、证书由于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必须交回省劳动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4、违反本规定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以前制定的证书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同之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资格证书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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