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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山东商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黑龙江省山东商会英文译名:(ShanDongBusinessCentralofHeiLongJiangProvince)第二条本会以在黑龙江省境内常住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山东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团结山东籍在黑龙江省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和国家改革开放发展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循党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黑龙江的山东各类机构和人员的力量,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促进山东省企业在与黑龙江的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山东和黑龙江的经济发展做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商务厅和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日常办公地点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衡山路54号。第二章任务第六条本会的任务范围: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培养社会主义新道德风尚。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排忧解难。三、沟通加强会员与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岗位培训等服务。七、举办各种专题论坛,研讨会。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三、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四、向本会提出批评、建议,对本会进行监督;五、获取本会采集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三、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按时交纳会费;五、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六、保守本会秘密。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但提前或延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三、在黑龙江工作时间较长,并能长驻哈尔滨的;在黑龙江和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名誉会长的聘任参照以上条件。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满三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有关方面的资助、赞助、捐赠等;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一切会计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二○○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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