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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扬镇红十字绿色家园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红十字绿色家园爱心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提高“互助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长顺县红十字绿色家园爱心互助金实施细则(试行)》《长顺县红十字绿色家园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助金”是通过社会募捐成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发展种植、养殖等增收致富产业,有思想、有干劲、有实际行动但缺乏资金的村民会员可申请“互助金”贷款。第三条本办法实施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中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管好用好红十字会“绿色家园行动”爱心互助金,真正发挥“扶贫帮困、互帮互助、持续发展”的宗旨,充公体现“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第四条“互助金”通过自愿捐赠的方式募集资金,以无息借款的方式使用资金。无息借款必须按时归还,借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放得出去、能够发展、收得回来、诚实守信”的基本方针。以发展农村经济、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目标,既要体现帮助弱势群体的公益性,又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周转性。第六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贵州省长顺县鼓扬镇,受益者必须是“互助金”的参与者。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为管好用好基金,由村级红十字会全体会员大会推举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产生成立村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会提供无偿义务工作,具体负责“互助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理事15人,理事会下设基金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本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和紧急事件的处理工作。第八条理事会对基金管理使用接受村红十字会会员监督。第三章基金来源第九条互助基金管理不收取利息,不以盈利为目的。第十条互助基金来源为:(一)长顺县红字会一次性帮扶注入资本金10万元;(二)村内外其他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三)基金存款利息;(四)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五)当地政府的拨款;(六)其他合法收入等。第四章参与“互助金”的资格认定第十一条“互助金”的参与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居住本镇内,具有本地户口,且居住稳定;(二)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思想品德好,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四)从事种植、养殖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营活动,有一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合法经济来源;(五)具备清偿借款的能力,无不良借款记录;第十二条参与者应是红十字会会员,按时缴纳会费(每年10元),认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最易受损害人群的境况,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第十三条参与者应本着关爱、互助的原则每年每人自愿捐赠至少人民币50元以上的“互助金”。在“互助金”实施后,新参加“互助金”的,必须1年后才可享受相关资助;由于个人原因已经有1年以上(包括1年)不继续向“互助金”捐赠的,若再次参与“互助金”时必须1年后才可享受相关资助。第五章“互助金”的使用和资助标准第十四条用于励业帮扶(发展生产)借款,必须签订借款协议,有3名参与者作为督促还款承诺担保(担保人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且在借款协议中必须约定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还款期限原则上最高为1年,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如需延借款时间,也必须按照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鼓励借款人受益后积极向“互助金”捐款。优先考虑能够发展致富、按时还款的项目。第十五条资助标准以借款对象投资的金额、项目前景、个人信用度、投资期限、还款能力、申请人数等因素综合评估,但原则上个人最高借款不得高于1万元,本期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有资金的80%。第十六条原则上每个参与者每年只能接受资助一次。第六章“互助金”的申请与管理第十七条参与者到管委会申请资助的程序:(一)前提。参与者必须认同红十字运动宗旨,向村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加入红十字会会员,并自愿缴纳一年以上的会费和50元“爱心互助金”。(二)申请。参与者向所在村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红十字绿色家园爱心互助金申请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到村级“互助金”管委会办理。申请“互助金”所需提供的材料:《红十字绿色家园爱心互助金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资助项目综合报告、督促还款承诺书;(三)受理。村管委会收到参与者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对其申请基本条件进行核对审核。(四)审核。村管委会审核该申请者是否“互助金”的参与者,申请材料是否填写规范和完整,申请者所请事项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对所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风险评估。(五)批准。村管委会调查核实无误后,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协商决定是否资助(需经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决定资助),确定资助对象、金额、时间、方式、用途等。(六)公示。经村管委会协商决定后,应对资助对象、金额、时间、方式、用途等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七)审批。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乡管委会复审,复审结束后上报县管委会审批。县管委会接到申请后,发函咨询县内金融机构,查询申请人有无不良记录,确认无误后,由村管委会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八)发放。村管委会与申请人签订资助协议,开具相关票据。申请人必须在协议和票据上签字盖手印。(九)登记。发放“互助金”后,管委会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并妥善管理。第十八条捐款管理。管委会组织人员对“互助金”进行宣传推广,号召广大村民积极参与“互助金”,拓宽筹资渠道、吸收社会各界捐款,主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建立捐款公示制度。管委会对每年捐款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年至少公示一次。(二)宣传推广、筹集资金。管委会要积极广泛开展宣传,传播红十字会“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理念,积极筹集资金,将“互助金”做大、做强”。第十九条借款管理。村管委会应定期组织人员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行动态管理,主要落实好以下各项工作:(一)建立跟踪检查制度。管委会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借款到期前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并填写《长顺县红十字会绿色家园爱心互助金借款跟踪检查表》,检查表归入档案管理。对检查中发现借款挪作他用的,有权及时收回借款。(二)到期催收。建立借款跟踪监控体系,对即将到期的借款提前1个月按村民小组逐户抄列催收通知,提前10天送达借款人,并签收回执归档管理。(三)到期管理。借款到期未及时归还又未向管委会申请办理延期的,管委会应终止其各方面的资助,逾期借款归还后方可继续向其发放借款或进行其他资助。对借款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还款的,按照不良借款进行管理。对逾期恶意不归还者保留法律追究的责任。第七章罚则第二十条在办理“互助金”实施过程中,若违规违纪造成资金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若触犯法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不足之处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改和完善。由管委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长顺县鼓扬镇爱心互助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鼓扬镇红十字绿色家园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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