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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管理制度为使员工的技术和管理素质不断适应岗位要求和企业发展需要,不断增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根据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办法。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的实施宗旨与目的:(1)加强人事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素质,改善公司人才结构;(2)激发员工求知欲、创造力,奠定公司人才基础;(3)实施“一岗多能”的员工技能格局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培训,包括三种: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第三条企管部是公司实施培训管理的责任部门。人力资源主管负责具体的业务;各部门制订专业培训计划、课程及相关的教材。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岗前培训第五条本办法规定所谓岗前培训系指为新进员工入职前进行的培训,新进人员包括临时职员、试用人员、临时雇用人员及调动岗位后的人员。第六条岗前培训的内容:(1)公司经营目标、发展历史简介(2)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3)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4)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的说明;(5)业务部门进行的业务技能培训;第七条岗前培训于员工报道当日由企管部负责;业务部门的业务技能培训(包括调整岗位的员工)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第八条新招收生产岗位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培训(公司、车间、班组)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第九条从事电气、锅炉、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员工培训还应增加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第十条除岗位业务技能方面的岗前培训,原则上不超过1天;特殊岗位另行规定。第十一条岗前培训课程(业务技能除外)及教材的组织编排,由企管部依实际需要另行制订、修改。第十二条业务技能的岗前培训内容,结合在岗培训内容,由业务单位组织实施。在职培训第十三条在岗员工的技能培训,以提高本职技能或增加第二岗位技能为需要;岗前培训的业务技能部分参照在职培训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在岗员工的培训包括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第十五条定期培训依据其性质分为普通班(主管及一般员工)及高级班(部门经理以上干部),视实际情况有时也可合并。第十六条定期培训按照年度的培训计划执行。培训计划根据考核结果和企业发展需要制定,由业务部门及企管部共同起草,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根据不同的岗位,定期在岗培训的内容针对点需要结合岗位特征制定。第十八条生产岗位的培训内容可包括:特殊钢铁生产工艺基础知识、企业的各种规定制度、产品的生产工艺、岗位操作规程、设备的操作规定制度、产品的生产工艺、岗位操作规程,设备的操作方法及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和环保卫生知识,产品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全面质量管理等有关内容。第十九条行政管理的培训内容可包括: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第二十条财务人员的培训内容可包括:经济理论、财务、税务知识;第二十一条质量管理人员:国家有关质量方面的法规、文件、产品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等,使用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国内外先进企业质量管理的经验和方法,国内外先进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第二十二条营销人员的培训内容可包括:包括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的规格型号及使用范围,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关内容,营销管理规定、营销方面专业知识和经济合同知识(包括营销合同的签订,合同的管理等)。同时组织营销人员相互交流销售方面的经验,反馈用户提供的信息,同类企业产品市场销售情况,销售价格等。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可包括:所用原材料的种类、质量标准及对原材料包装的要求;原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管理的有关内容;交流原材料采购的经验;反馈国内外原材料生产厂家有关的信息等。第二十四条工艺技术人员的培训内容可包括:国内外先进生产工艺、配方,工艺管理和工艺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研讨生产工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办法,每年安排部分人员到高等院校或先进企业学习,也可聘请有关专家来讲学和指导工作。第二十五条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可包括:进口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操作方法,设备管理和安全、卫生管理,能源管理的有关内容。第二十六条不定期培训主要针对业务知识培训及新技术培训,其目的是为提高员工处理业务的能力。第二十七条不定期培训计划由各部门负责人制定,送企管部批准后备案,由企管部统一安排培训计划的实施。专业培训第二十八条专业培训主要是指,视业务的需要,对优秀的员工进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训。包括高级管理岗位、经考核发现具有较大潜力的管理岗位和生产岗位员工。第二十九条专业培训需事先编制培训计划,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三十条专业培训的方式主要有:(1)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班(2)邀请专家进行专项讲座(3)脱产的正规教育院校学习(4)国外深造第三十一条专业培训的脱产学习和出国深造方式,员工需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明确时间、内容、费用分担、培训后服务年限等规定。第三十二条经过专业培训的员工有义务将所学知识及技能传授给公司其它员工,或由企管部组织集中讲授。培训管理第三十三条企管部应予每年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其培训需求来自于考核成绩、业务部门需求以及对企业发展的预测。第三十四条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的目的、时间、地点、内容、讲授者、参加对象、费用控制标准等;第三十五条培训必须执行培训评估,即考察培训的效果,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存档,必要时反馈给培训师、培训对象和相关人员。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实施培训的成果(培训结束时的评价)列为部门和个人考核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资料。第三十七条各业务单位应配合企管部,不断总结各期培训的经验、结果,制定系统的培训教材,以提高此后的培训效果。第三十八条参加培训员工的工资管理方式:(1)接受培训超过1月以上的员工,不参加绩效考评,以部门平均考评分作为考评成绩,但不参加绩效工资的核算;(2)接受培训少于5日的员工,其工资管理比照“公假”的原则进行。(3)接受培训时间介于(1)(2)之间的,在培训计划中指明。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企管部制订,并由企管部解释和执行。第四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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