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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第三条投资收益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1.合法性原则:集团公司应依据《公司法》、《黑龙江辰能集团章程》行使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权;2.规范性原则: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投资企业的决策程序;二、集团公司通过外派董事行使股东的投资收益权;三、集团公司的外派董事,在参与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中应遵循集团公司的决策意向,保证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3.集团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管理应以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与集团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一致。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管理办法,按集团公司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确定:1.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全额上交。该子公司如需追加投资,由集团公司决定;2.控股子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子公司提出,经过子公司综合部门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会同财务审计部讨论并形成决策意向,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外派董事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3.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由参股公司提出,并由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应在方案通过前将预案提交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会同财务审计部讨论并形成决策意向,上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外派董事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外派董事应主动了解其他股东的意图,报告集团公司总经理,并按集团公司的决策意向,主动与有关股东协商,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集团公司的投资收益。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的职责分工:1.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的最终决策权在集团公司总经理。2.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利润分配的过程管理以经营管理部为主,财务审计部配合。3.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之前,被投资企业应提前15天向集团公司报送分配预案;集团公司对分配预案出具意见后,由外派董事按集团公司的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第六条本制度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七条本管理制度自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本文标题: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投资收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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