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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72469181关于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201X/X/XX关于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第六条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交通运输局纪委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第七条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标签:介绍]
本文标题:关于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党员干部婚丧事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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