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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0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4日2/20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的背景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范围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危害生产安全事故频发,事故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但缺乏明确的刑事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对国家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违法行为和贪腐行为追究的法律依据;受到刑事处罚后的人员在短时期内往往可以重操旧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3/20目录一、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范围;二、安全事故最低刑罚量刑标准;三、从重从严刑事处罚标准;四、国家公职、企事业单位人员违规处罚情形;五、违法犯罪人员重复履职情形规定;4/20一、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范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公司实际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生产作业部门、安全部门领导、现场生产作业当班管理人员等。2、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现场作业参与和有关人员。5/20一、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范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公司实际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生产作业部门、安全部门领导、现场生产作业当班管理人员等。6/20一、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范围《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实际负责人、分管生产、设备设施的负责人、生产作业部门、设备设施管理部门领导。2、直接负责人员现场作业参与人员和设备设施维护人员。7/20一、明确安全事故责任人追究范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公司实际负责人、分管生产、设备设施的负责人、生产作业、安全部门领导、事故现场相关人员。8/20二、明确最低刑事量刑定罪标准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其他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情形9/20二、明确最低刑事量刑定罪标准处三年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事故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发生安全事故《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0/20二、明确最低刑事量刑定罪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造成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11/20三、明确从重从严处罚层次标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事故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2/20三、明确从重从严处罚层次标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清洁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从重从严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3/20三、明确从重从严处罚层次标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造成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与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14/20三、明确从重从严处罚层次标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15/20三、明确从重从严处罚层次标准其他从重从严处罚处罚情形(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16/20三、明确从重从严处罚层次标准从轻处罚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7/20四、明确国家公职、企事业单位人员违规处罚情形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8/20五、杜绝犯罪人员的重复任职和事故重复发生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19/20谢谢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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