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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持股比例不同代表着其所能行使的权利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股东在持有不同比例的股权时能干些什么在《公司法》上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然而,很多股东手握“重兵”,却不知如何“用兵”,使得自己在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通常来说,投资者们会觉得股权占比越多越好,不仅可以在股东会上风生水起,还可以更好地控制公司。然而,事实情况并非我们所愿,许多公司几轮融资下来,初始股东只占公司一小部分股权,他们无法对公司做一个绝对的控制或有效的控制,但他们依然可以在章程约定或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来影响公司的重大事项亦或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权比例生死线10%有权申请解散公司1/3重大事项可以1票否决1/2相对控制权2/3绝对控制权举个例子(1/3):《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关键就在这个“三分之二以上”,换算成百分比,就要等于或超过66.7%公司法对股权比例的具体规定2的股权才能通过以上规定的决议,而如果某一股东的股份为33.31%以上时,那么其他股东的股份加起来也不会达到66.7%,所以只要这一个股东投反对票,就决定了股东会决议是不能通过了,这就相当于“一票否决权”。那么,《公司法》上还规定了哪些关于股权占比重要性的条款呢?公司股权比例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利法律依据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49条、151条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公司法》第102条10%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0条股东会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39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1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法》第110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2条1/2(多数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103条3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上述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此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16条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公司法》第90条2/3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3条、103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21条公司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公司法》第181条总结:①占比1%(有条件)的股东:提起代位诉讼;②占比3%的股东:临时提案权;③占比10%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诉请解散公司;④占比1/2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及担保决议;⑤占比2/3股东:通过特殊决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处置。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不仅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还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位诉讼权等。当股东的股权占比达到一定条件时,上述的这些权利便会向你打开大门,股东只有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知悉自己的权利范围时,才能更好的去影响公司,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股权的价值才能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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