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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培训讲义全省2011年国土资源规划工作会议•第一部分背景介绍•第二部分《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解读•第三部分《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竣工验收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全省2011年国土资源规划工作会议•一、挂钩政策的形成•二、我省挂钩工作基本情况•三、充分认识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全省2011年国土资源规划工作会议第一部分背景介绍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200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天津等五省(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减与农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第一批试点的批复》(国土资函〔2006〕269号);《湖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鄂土资发[2006]54号);2007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69号);2008年,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湖北省2008年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351号)一、挂钩政策的形成背景介绍二、我省挂钩工作基本情况背景介绍一是集中管理的计划管理方式二是配套政策不完善三是审批程序复杂进展缓慢原因三、充分认识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背景介绍二是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一是推进新农村建设;三是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四是拓展空间;五是缓解计划不足的压力。•一、《实施意见》主要创新点•二、理解挂钩的内涵•三、政策要求解读•四、实施程序解读全省2011年国土资源规划工作会议第二部分《实施意见》解读一、《实施意见》主要创新点《实施意见》解读一是拆旧建新实行分离;二是实行指标库管理;三是更加注重农民权益保障;四是进一步简化的审批程序。五是鼓励挂钩项目与土地整治相结合二、理解挂钩的内涵1、挂钩项目由拆旧区、还建区和建新区组成2、挂钩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建新区不再包含还建区。《实施意见》解读三、政策要求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六款挂钩项目应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三、政策要求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七款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建新区用地的规模。挂钩周转指标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试点县(市、区)要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严格考核。未下达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区不得自行开展挂钩试点。三、政策要求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八款拆旧还建项目区应在县级行政辖区内设置,原则上不得跨县设置。鼓励武汉城市圈市、县(市、区)按照“先行先试”、“结果可控”的原则,探索市域内设置建新区用地。三、政策要求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九款还建区和建新区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拆旧区腾出的建设用地总面积,拆旧区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其他农用地应分别比还建区和建新区合计占用耕地、其他农用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三、政策要求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十款挂钩试点县(市、区)应编制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确定农民建设用地的撤并规模、范围、布局以及农村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情况,为当地农民各种发展需求留足空间。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应进行公告,举行听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的意见,切实做到农民自愿搬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搬迁,不得大拆大建。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编制切实可行的权属调整方案,并取得拆旧还建项目区农民同意。三、政策要求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十一款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及还建区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整体审批,拆旧还建项目区中的农村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试点县应严格按照“先还建、后拆旧”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村旧房拆除、建设用地复垦、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居建设、产权调整、安置补偿等工作。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拆旧复垦、还建安置施工建设和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拆旧还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制度。三、政策要求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十二款拆旧还建项目区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整体验收或分期验收。经验收后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调剂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严格按照权属调整方案开展土地权属调整工作。三、政策要求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十三款还建区用地涉及农村拆迁安置新居建设的,选点布局应遵循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和生态文化保护的原则,为农民提供多种建房选择,保持农村特色和风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切实做到农民满意。还建区用地补偿应按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三、政策要求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十四款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经批准的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建立拆旧还建项目指标库,包含挂钩周转指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省国土资源厅按年度对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三、政策要求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十五款试点县(市、区)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指标库指标,开展建新区用地报批和规划局部调整工作。在拆旧还建项目验收批复前,申请使用挂钩周转指标规模不得超过拆旧还建项目批准的挂钩周转指标总规模的80%,剩余20%可在拆旧还建项目验收后申请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以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计算。对未能按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试点县(市、区),停止下达下一年度挂钩周转指标。情节严重的,停止试点县(市、区)建设用地审批。第一批挂钩项目应在2011年底前通过验收,第二批挂钩项目应在2012年6月底前通过验收。三、政策要求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十六款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并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其中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之和的部分,应足额返还用于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和还建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政策要求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十七款使用指标库中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局部调整的,还建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可随同拆旧还建实施方案一并报批;建新区用地涉及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内用地的,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可随同建设用地一并报批。三、政策要求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十八款鼓励挂钩项目与土地整治及其他涉农项目相结合。拆旧还建项目区具备土地整治条件的,可按照“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分别申报”的原则,申报一个适当规模的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整治项目中有条件设置挂钩项目的,也可按上述原则,申请设置挂钩项目。四、实施程序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十九款试点县(市、区)组织专项调查,制定拆旧还建初步方案,对初步方案举行听证。听证通过后方可编制挂钩项目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应取得拆旧还建区农民签字同意。不同意搬迁的,可以保留现状,严禁强制拆迁。听证会应召集拆旧还建项目区村民或村民代表参与,必须取得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四、实施程序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二十款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挂钩项目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经批准的挂钩项目拆旧还建实施方案要向拆旧还建项目区涉及村进行公告。拆旧还建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略)四、实施程序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二十一款拆旧还建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湖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验收办法》执行。四、实施程序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二十二款建新区用地报批应按批次用地的要求和程序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需提供拆旧还建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建新区用地说明,明确建新区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和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建新区用地报批不需要编制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四、实施程序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二十三款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的,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四、实施程序解读《实施意见》解读第二十四款试点县(市、区)要加强统筹,有效聚合土地整治、农村交通、中小水利、村镇建设、农村扶贫、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涉农资金,充分吸收社会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综合效应。第二十五款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季度对挂钩项目进行考核,按照拆旧还建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工程建设标准,每月对拆旧还建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挂钩试点进展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和归还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将定期组织检查,开展年度考核。全省2011年国土资源规划工作会议第三部分《验收办法》解读《验收办法》解读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归还和考核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验收办法》解读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按照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全部或者分期实施完成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委托设区的市(州)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区内的还建区和拆旧区实施情况进行的验收。《验收办法》解读第三条挂钩项目从实施规划批复至竣工验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可以全部实施完成后一次性申请验收,也可以按照挂钩周转指标归还计划分期申请验收,但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分期申请验收的,最后一期验收应与前几期验收相衔接。《验收办法》解读第四条挂钩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自验后上报,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尽快组织农业、水利、财政等部门、相关单位及省级专家库中的专家等共同组成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验收。省直管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验收办法》解读第五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略)《验收办法》解读第六条挂钩项目区申请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略)《验收办法》解读第七条验收工作小组应根据验收情况,向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验收工作概况;(二)竣工验收内容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性意见。《验收办法》解读第八条分期申请验收的,验收申报资料、验收内容、竣工验收报告等参照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相关要求执行。《验收办法》解读第九条项目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验收批复;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验收批复下达后的15日内,将验收批复、申请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装订成册(含光盘),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验收办法》解读第十条省厅将组织对已备案的挂钩项目进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重新验收;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验收办法》解读第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造册,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全省2011年国土资源规划工作会议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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