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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政办发〔2011〕8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海淀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见》已经2011年11月28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海淀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见为贯彻中央部署,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4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手段、顺利开展农村地区基本建设的基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了工作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各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提高工作认识,扎实推进工作。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程序完成工作目标根据《通知》精神和《总体方案》要求,我区制定了《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附件1)、《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和《北京市海淀区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附件3),各单位应明确各自任务,周密部署,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认-3-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落实责任、推进工作。三、明确要求、严格程序,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结合土地利用现状,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档案,认真确定权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点抓好以下两点工作:规范民主公开的工作制度。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要广泛宣传,发布通告;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时,对于未履行过指界签字程序的,应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推举的指界人进行指界签字;对符合确权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经镇政府审核后,再按有关程序进行确权登记审批;对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保障农民及其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规范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在工作开始前,要对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进行一次全面的整理和检查。档案资料缺失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测量精度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补测;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数据库及信息系统,保障成果的完整性。四、实事求是、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政策充分利用已有权属调查成果。已经明确土地权属的证明材-4-料,以及历次土地调查已经履行指界签字程序的权属调查成果,作为此次确权定界的依据,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中直接使用。对过去已经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和界线无变化的,土地证书继续有效。妥善处理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问题。已经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确权登记条件且尚未发证的,先以村或镇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待国家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办法后再进行变更登记,暂不发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做到应发尽发。凡是符合《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确认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符合土地取得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进行建设的项目(如新农村建设工程等)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一律按程序进行确权登记。已经纳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范围的不得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此类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遗漏且没有合法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2010年1月1日后新增的没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此次外业复核时不再调查。五、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效实施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按职责开-5-展工作,形成沟通顺畅、协调有序、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宣传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加强政策研究,统一技术口径。附件:1.海淀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2.海淀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3.海淀区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6-附件1:海淀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要求,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北部地区深化开发、南部地区土地整理和城中村整治,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意义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清、实现农村土地规范有序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农村土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农村地区基本建设顺利开展的基础。有利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有利于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有序流转,保障城乡规划建设顺利实施,支持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做好此项工作,必将为我区“南优北拓”战略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土地资源基础。中央、部委多次强调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尽快启动登记颁证工作,力争解决一批历史遗留问题和土地权属纠纷,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征地管理奠定基础。二、组织机构成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7-小组”),组长由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区长、主管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局长和区农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各镇镇长、国土资源海淀分局主管副局长和区农委主管副主任担任。组成部门有: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地籍科、登记中心、国土资源所、区农委农经科以及各镇城镇建设规划科。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拟定全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宣传培训,指导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镇政府及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如下: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做好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协助研究和解决涉法事务;区信访办:负责协助处理人民群众上访问题;区农委:负责工作的相关组织开展,重点协调做好涉及农用地相关工作;国土资源海淀分局:负责工作的组织安排、监督检查、成果验收;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相关立项手续;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完善相关建设手续;规划海淀分局:负责提供城乡规划,完善相关规划手续;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区农经站:负责协助确定集体土地权利主体等相关问题;区教委:负责配合开展学校、幼儿园等教育用地的确权登记;区园林绿化局:负责配合开展农-8-村集体土地确权中涉及林地的确权登记;区水务局:负责配合开展河道、水库等水利设施用地的调查和确权;区市政市容委:负责配合开展市政设施用地的确权登记;区国资委:负责配合开展区属国有企业用地的确权登记;区信息办:负责信息化建设及指导工作;区公共委:负责配合开展本系统用地的确权登记;区文化委:负责配合开展本系统用地的确权登记;各乡镇政府及玉渊潭农工商总公司:负责本乡镇辖区的农村土地确权划界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实施工作;区供销社(海龙集团):负责配合开展本系统用地的确权登记;海融达公司:负责配合开展城市道路的调查和确权;海淀置业公司:负责配合开展本系统用地的确权登记。三、工作任务依法对全区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另行安排。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到2012年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查率达到100%,确权登记率达到90%以上;到2013年底,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查率达到100%,确权登记率达到70%以上。结合海淀区实际,对代征绿地及县级以上代征道路进行确权登记,同时做好其他符合确权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9-四、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0〕7号)、《关于北京市开展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国土籍〔2008〕87号)、《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京国土籍〔2009〕219号)等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开展。(二)尊重历史、利于现实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土地权属纠纷,统筹考虑历史和现实因素,使确权登记结果有利于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三)有利于和谐稳定原则。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必须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四)区别情况灵活处置原则。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条件下,对依法确定并已自发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先予登记,暂不发证,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办法出台后再进行变更登记;对尚未明确产权单位的公路、河道、绿-10-化带等土地,依法进行地籍调查和确认土地权属性质,先予登记,暂不发证。五、工作制度(一)登记发证工作优先制度。登记发证工作和其他日常业务工作冲突时,各成员单位应当先行安排登记发证工作。(二)政策研究制度。通过政策研究对现有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无章可巡、无法可依和政策不明确的问题。(三)技术口径统一制度。统一技术口径,避免不同经办人因政策理解分歧导致处理意见不一致。(四)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每周五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商议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疑难事项。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随时组织召开工作专题会。(五)信息报送制度。为了加强宣传,便于各级领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统筹安排工作,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成员单位遇有重大事件或有新闻报道价值的事件,要及时将信息报送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地籍科,由地籍科整理后及时报道。(六)业务培训制度。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保障有序、高效、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建立业务培训制度。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七)考核监督制度。考核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偏差及时解决纠正。-11-六、工作程序(一)基础资料准备1.搜集1991年第一次土地详查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协议书、土地统计台帐,2005年集体土地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统计台帐,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土地统计台帐,历史登记发证和征地材料等资料。2.打印工作底图。工作底图需标明按现状情况的道路、河流、绿化带等线状地物,权属界线,已登记发证宗地的范围以及征地的范围,代征地的范围。(二)外业复核1.复核调整原有宗地界限。结合工作底图,对基本变化情况及指界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将原地籍调查成果与现状进行对比,重点核实宗地界限。2.补充完善地籍调查。对原地籍调查成果与宗地现状不符的宗地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及指界、签字。(三)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对权属存在争议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要充分发挥镇、村和相关部门的协调作用,以镇、村为主体,由主管副镇长牵头,难度小的由镇城建科协调双方协调解决,难度较大的由主管领导协调处理,实在不能解决的由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小组协调解决,未能解决的设定争议区域,对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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