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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业银行法第一节商业银行概述一、概念•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商业银行是英文commercialbank的意译,是历史遗留的习惯性称谓。因为这类银行最初吸收的主要是活期存款,利用这种资金只适应发放短期的商业行为的有偿性贷款,故称为商业银行•最早成立而具一定规模的银行是1171年成立的威尼斯银行(BankofVenice),这是一家公立银行,设立的目的是为便利应付战争筹款及公债发行。其次为1609年在荷兰成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是为统一币制,便利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对外掠夺及商人银钱交易、货币成色的鉴别,由市政府设立的。1694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银行——英格兰银行。其利率大大低于旧银行的放款利率,标志着西方资本主义商业银行的产生二、性质•1.商业银行是企业。以营利为目的•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是以各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的•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相比其他金融企业,功能更齐全,业务更综合,为顾客提供几乎所有的金融服务三、职能•1.信用中介职能。•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是吸收存款)把社会上闲散的各种货币资本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放款和投资等),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2.支付中介职能•通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代理客户办理货币兑换、货币结算、货币收付等业务,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收付代理人•3.信用创造职能•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信用创造职能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约:(1)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要以存款为基础。•(2)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要受到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率、自身的现金准备率、贷款付现率的制约,其信用创造能力与这些比率成反比。(3)商业银行信用创造,还受制于贷款需求。•4.金融服务职能。•利用其设施先进、联系面广、信息灵通和专业知识丰富等优势,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以及代交公共费用、代发工资、代理融资和保管箱等项服务。四、业务范围•1、负债业务。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其主要方式是吸收存款、发行金融(资本)债券、借款(含同业拆借、向央行借款、向国外货币市场借款)、应付款等•2、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包括发放贷款、进行投资(证券投资、现金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租赁业务、买卖外汇、票据贴现等,•3、中间业务,或称表外业务。指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中间业务主要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以及代理保险业务等。•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2)、提供保管箱服务;•(13)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五、业务原则•1.“三性原则”: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和流动性原则•(1)效益性原则。指商业银行在从事资产负债等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以盈利为目标,并努力使盈利最大化,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2)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充分考虑按期收回资金本息的可靠程度,确保资产的安全。•(3)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可以随时变为现款,以便及时地、充分地满足存款者提取存款和发放正常贷款的需要•2.“四自方针”——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原则。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3.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指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地位平等、业务开展自主而非强迫、业务往来公平合理对价、重信誉守合同不搞欺诈4.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单位和个人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5.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以担保贷款为原则,信用贷款为例外•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6.依法营业,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的原则。•7.公平竞争原则•8.依法接受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六、商业银行法立法T•1.概念。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5年5月10日通过。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最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自2003年开始实施。2、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法律地位•在法律地位上,我国商业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七、商业银行组织机构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银行,其内部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决策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行长和其领导下的各职能部门,及监督机构——监事会。•O•2、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投资的部门,授权银行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银行的重大事项;同时,国有独资银行设立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3、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其内部组织机构由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行长及职能机构,监督机构——监事会组成我国的组织体制•总分行制•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时,不按行政区划设立,而是要考虑拟设区域内的经济发展情形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但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亦即实行商业银行一级法人制第二节商业银行设立、变更和终止•一、设立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银行(后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现为城市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数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1)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国公民。•2)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有银行本业经营和管理的丰富专业知识,有很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3)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的银行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力,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的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资本金总额在5000万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银行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3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力,从事金融工作13年或经济工作18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6年或经济工作10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银行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资本金总额在5000万元至10亿元银行的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3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学力,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6年以上,本业工作4年以上。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金融工作4年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本业工作1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会职资格。•(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二、设立程序•三、变更•四、终止第三节商业银行业务管理•一、负债业务•银行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负债业务,也是负债管理的重点。在负债业务中,商业银行是债务人,而存款人或借款人是债权人。•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2.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依据法律和中央银行的规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存款。14.5%•备付金,或称“支付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而保留的清偿资金。包括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以及购买国债及政策性银行债券•5.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6.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7.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二、资产业务管理•指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包括发放贷款、进行投资(证券投资、现金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租赁业务、买卖外汇、票据贴现等,其中,最主要的资产业务是贷款业务和投资业务。1.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1)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1)商业银行是办理货币和信用业务的金融企业•2)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具有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2)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三查”、“两分”制度,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3)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
本文标题: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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