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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深圳市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附件1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筹设、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中心、培训学校、培训学院等)。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第十一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我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及安全规定。依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10月27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九条。(二)培训机构名称符合以下规定:1.教育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培训中心(学校、学院等)。—2—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3.教育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5.筹设培训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职〔2001〕60号附件1)第十二条。(三)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培训学院配备具有本科学历、高级职称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01〕60号附件3)第三条;《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粤教职〔2002〕2号)第五条。(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学院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0人;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培训学院—3—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0%,培训学院每个专业至少配备高级职称专任教师2人,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50%。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四条;《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六条。(五)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培训学院有独立校园,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00平方米。租赁校园、校舍的,培训中心与培训学校租赁期不少于3年;培训学院不少于10年。培训机构的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培训对象全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五条;《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八条;《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计标[1986]2618号)第5.2.1条》。(六)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1万册。培训学院与培训学校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4—行)》第五条;《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八条。(七)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培训学院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培训学院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举办者必须在审批机关监督下向所办培训学院足额划拨开办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学院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在受理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以实物出资的,在受理前须依法评估作价,提供财物清单;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的20%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七条;《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九条。(八)教育培训机构的分教点,按不低于培训中心设置标准设置。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八条。(九)有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要有教育教学以及安全管理专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主任。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六条;《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5—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五、申请材料(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举办者印章)(一)筹设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1.《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筹设申请表》(原件1份);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办学范围、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3.举办者的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5.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协议须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二)完成筹设后申请设立需提供下列材料:1.《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3份);2.筹设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4.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6—5.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6.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7.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8.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9.校长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10.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11.财会人员资格、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三)直接申请设立需提供下列材料:1.《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3份);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3.举办者的法人证书、执照;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7—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5.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6.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8.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9.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10.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11.教师资格、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12.财会人员资格、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六、申请表格《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筹设申请表》(附表1)、《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附表2),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教育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教育网站免费下载)。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8—深圳市教育局,各区教育局(含新区公共事业局)。市教育局受理培训学院、跨区域办学的培训机构、市行业协会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筹设及设立申请;其他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区域的各区教育局受理:非跨区域办学的培训机构的筹设及设立申请由所在区教育局受理,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受宝安区教育局委托受理该区非跨区域办学的培训机构的筹设及设立申请,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受龙岗区教育局委托受理该区非跨区域办学的培训机构的筹设及设立申请。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各区教育局(含新区公共事业局)。九、行政许可程序(一)筹设面向社会招生的教育培训机构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2.审批人员初审;3.处(科)领导复审;4.符合条件的,局领导签发筹设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二)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教育培训机构1.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2.受理。申办者向窗口报送申办材料,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9—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4.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6.发证。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7.公告。经审批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定期发布正式文告,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的报刊上。十、行政许可时限(一)申请筹设教育培训机构的许可时限为30日;(二)申请设立教育培训机构的许可时限为3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十六条。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一)筹设批准文件,有效期3年;(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2年。—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粤教规函〔2009〕36号)。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筹设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筹设活动;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检或年审每年年检一次。依据:《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粤教策〔2007〕37号)。附表:1.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筹设申请表2.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11—附表1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筹设申请表教育培训机构名称教育培训机构地址举办者联系电话校长姓名联系电话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范围招生对象业务主管机关申报材料(以下由申请单位按提交材料情况逐条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处室复审意见:审核人:审批意见:负责人:年月日—12—附表2编号: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举办者:拟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深圳市教育局制—13—填表须知一、本表(含附件)应报一式三份,所有内容必须真实无误。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五、除填写本表外,申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1、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2、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3、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4
本文标题:深圳市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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