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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项目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和产前诊断技术安全有效,根据卫生部颁发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的对胎儿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进行诊断和筛查;制定本协议。一、合作宗旨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加强唐氏综合征、18三体综合症、神经管畸形等严重遗传病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使甲方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与乙方的先进技术密切结合,为广大孕妇提供优质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有效减少唐氏综合征等严重先天残疾儿的出生,提高人口素质。二、合作方式与内容1、合作方式:合作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愿建立互助合作关系。2、合作内容:按照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其它可由乙方提供的实验检测和实验诊断服务也按本合作协议精神办理。三、双方职责和义务—2—(一)甲方的职责和义务1、开展产前检查和接生的所有医护人员需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职业道德。2、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医师应当进行孕期保健生育健康,产前筛查等有关知识的宣传,并应针对孕期情况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开具产前筛查申请单,介绍孕妇到乙方缴费及检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医师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之孕妇或其家庭,建议孕妇到乙方进行产前诊断:(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2)胎儿有可能畸形的;(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物质的;(4)有遗传病家族史或曾经分娩过严重先天性缺陷婴儿的;(5)不明原因的反复流产、死胎或新生婴儿死亡的;(6)预产期年龄超过35周岁的;(7)血清学产前筛查结果高风险的。3、孕妇自行提出进行产前诊断的,接诊医师根据其情况提供医学咨询。由孕妇决定是否实施产前诊断技术,并建议到乙方进行产前诊断。4、开展产前检查的医生不得擅自进行无医学指征的胎儿性别鉴定。—3—5、建全出生缺陷儿报告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填卡上报。6、定期开展技术服务质量自查工作。(二)、乙方的职责和义务1、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云南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相关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2、免费向甲方提供检查申请单、宣传材料,承担对甲方参与人员的相关技术培训。3、承担甲方转送的产前筛查及阳性病例的产前诊断服务。对孕妇实施产前筛查及应用产前诊断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3、接诊医师应避免无医学指征的产前诊断,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诊断。4、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下列疾病进行产前诊断:(1)先天缺陷和多基因遗传病所致的严重畸形;(2)常见染色体病;(3)先证者诊断明确的单基因遗传病。5、对于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接诊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妇或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6、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接诊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4—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之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并签知情同意书。若选择继续妊娠的孕妇,应进行追踪监测,并应有详细记录。7、定期对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进行质量自查。四、筛查数据的管理本合作所得的实验检测数据统一存放的乙方的数据库中,乙方定期将甲方提供病人的数据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组织相应的科学研究和工作总结。五、合作期限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2.合作期限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自然顺延。3.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办理。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六、合作双方签字甲方:乙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2008年月日200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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