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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答辩人:××保险公司(系京××号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负责人:××(总经理);住所:----------;电话:×××××××。被答辩人:尹正明,男,汉族,×年×月×日生,北京市××区人,身份证号码:××××××,住____________,电话:15925166314。被答辩人:尹畅含,女,汉族,×年×月×日生,北京市××区人,身份证号码:××××××,住____________,电话:15925166314。因被答辯人尹正明、尹畅含诉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对保险情况予以认可被告人马跃新驾驶的车牌号为京××号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20万,发生事故时尚在保险期内。二、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费用不予赔付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11年10月11日,被答辯人尹畅含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1年11月21日出院,依上述的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从事故发生之日,即被答辯人尹畅含受伤害之日起算或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至今早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且不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权利的情形。据此,对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答辩人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三、被答辯人主张的以下不合理费用答辩人不予赔付1、误工费被答辩人尹正明是石化二厂的职工且已退休,其主张误工费不合理。被答辯人尹正明也未提供与其他收入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和完税证明,因此,误工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2、营养费营养费的计算,医嘱没有明确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二被答辯人主张5000元数额过高。3、护理费二被答辯人护理费的计算参照的标准是2013年北京市一般护理人员工资的标准,而事故发生是在2011年,应当参照2011年事故发生时的标准,以实际支出为准。其次,被答辩人尹正明的护理期计算重复。4、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根据被答辩人所受伤情及伤残等级,其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合理的费用应该是5000元。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此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交故案件保险公司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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