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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及监控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达到公司与集团公司签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要求,根据国家和自治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一)、公司和所属单位要通过安全隐患排查及监控,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测、预报和预防,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二)、所属单位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要结合本单位工程项目实际,制定切合本单位生产实际,有针对性、有重点、实际可行、切实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并严格执行。(三)、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利用安全生产排查,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其在本单位得到贯彻落实。(四)、公司所属各单位要通过排查,增强单位领导、管理人员、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的行为,提高全体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五)、公司所属各单位要通过安全隐患排查及监控,发现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控制好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保障安全生产。(六)、公司所属各单位要通过排查,互相学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取长补短,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更有效的控制安全生产狀态进一步促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七)、定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公司及所属各二级单位及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排查制度。各二级单位每月对本单位的生产场所(项目)进行两次排查,各项目部(车间)每周进行一次排查,作业班组随时进行排查。每次安全排查应由单位领导或者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班组负责人参加。(八)、专业性安全隐患排查。专业性安全排查由公司分管领导带队,企业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安全排查包括(基坑、垂直提升机、脚手架、电气、塔吊、压力容器、防中毒等)的安全问题或者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排查。(九)、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隐患排查。季节性安全排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雨雪、大风等)可能给施工生产带来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排查。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前后为防止思想麻痹,职工纪律松懈而组织的排查,公司在重要节假日前都将进行专项排查,由企业管理部组织,公司分管领导带队。(十)、经常性安全排查。在施工生产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排查,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此类检查主要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公司由职能部门进行。(十一)、公司所属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排查要由本单位领导组织,相关(车间)厂负责人参加。项目部应有项目经理组织,相关劳务队负责人及班组负责人参加进行安全生产排查。(十二)、施工现场还要经常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排查。1.自检:班级作业前、后对自身所处的环境进行安全排查,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2.互检:班组之间开展安全排查,做到互相监督,共同遵章守纪。3.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完毕,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前,要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工长、安全员、班组负责人进行安全排查或验收,确认合格后,方能交给下道工序使用。如脚手架、模板支撑、井字架、龙门架、塔吊等,在搭设完毕使用前,都要经过交接排查,并履行签字手续。(十三)、安全生产排查的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无论何种类型的排查,各单位的领导都要给予高度重视,要抽调专业人员参加,并进行分工,明确排查内容、标准及要求。2.要有明确目的。各种安全排查都应有明确的排查目的和排查项目、内容及标准。3、排查记录是安全评价的依据,因此要认真、详细,特别是对隐患的记录必须具体,如隐患部位、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等。4、整改是安全生产排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结果的归宿。整改工作包括隐患登记、整改、复查、销案。(十四)、隐患的治理1.安全排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认真登记外,还要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引起整改单位的重视。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重大隐患,检查人员应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单》,责令其停工整改,被查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整改。2.对于违章操作,违章作业行为,排查人员可当场指出,进行纠正。3.被排查单位的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按照“四定”原则(即定责任人、定期限、定措施、定资金),立即进行整改。4.整改完毕后,要以书面形式向工程项目管理部反馈整改结果并要求复查。工程项目管理部接到请求复查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销案。(十五)、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危险源辨识评价,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制度,要建立危险源和隐患台帐档案,及时上报各类事故隐患信息资料。(十六)、安全隐患排查原则1、各所属单位实行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责任必须落实到人,谁主管、谁负责。3、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十七)责任追究1、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研究解决,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2、对不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未及时排查有关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3、对本辖区内进行的各类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公众聚集场所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4、对发生的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在损失的;5、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6、滥用职权,擅自变更安全规章制度,盲目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依照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本文标题:隐患排查治理及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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