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讲座填表前的说明新申报表包括1个主表和11个附表,有的附表本身又包括多个附表。(本讲座暂不含金融企业和事业单位)。难点是“纳税调整明细表”。对于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要求填报人员既要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又要掌握《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能够识别两者间的差异,掌握纳税调整方法,才能正确的填报本表。而对于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难度可能会更大,因为这类企业既要熟知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又要清楚企业会计准则在核算上的差异,才能根据分析进行填报。整套报表体系图填表顺序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整表--折旧、摊销调整表--减值准备调整表--股权投资明细表--境外所得抵免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主表1-23行(弥补亏损明细表)主表24-42行简化的顺序为:附表1、2、5、7、8、9、10、11、6、3、主表(附表4)主表。前期准备(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适用范围和依据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根据企业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有关收入的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某单位销售1套电器,赠送1件毛毯,电器的公允价值为2000元,毛毯的公允价值为100元,某月共销售电器100套,赠送毛毯100件,共取得销售收入20万元,按公允价值分摊,电器为2000/(2000+100)*100=95.24%,毛毯为4.76%,当月确认的收入为:电器销售收入20*95.24%=19.048万元毛毯销售收入20*4.76%=0.952万元同时相应的结转电器和毛毯的销售成本。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本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第12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第13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的政策《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营业外收入第17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1行。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第22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包括补贴收入。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确认的收入。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根据企业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与收入明细表相对应。期间费用按报表填写。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成本。本行数据填入附表三第21行第4列。22行,非常损失,一定要经税务机关批准,时限在一月十五日前。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适用范围和依据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税和抵免税额。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的数额。此项税收优惠的具体文件为:《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此项税收优惠的具体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安徽省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1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费用为(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第十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第十四条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
本文标题: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10871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