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诉讼诉讼是人类社会制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法律机制特征:(一)诉讼产生于社会冲突社会冲突的起因:人的私欲。荀子说“人生而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二)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三)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四)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五)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二、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特征:(一)、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二)、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运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深刻性的特点。(三)、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方式进行的活动。(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三、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属程序法范畴。也被称为“小宪法”,其本质是限权法。第二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二)、刑事诉讼理论(三)、刑事诉讼实务(四)、刑事诉讼历史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一)、辩证思维的方法(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三)、比较与鉴别的方法(四)、价值分析的方法(五)、经济分析的方法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都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二者的关系表现为既对立又统一。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一)、实体正义的基本标准是使被侵害的权利得到法定救济,其基本要求是不枉不纵。(二)程序正义是指诉讼过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其基本要求是参与、中立、对等、司法理性、及时性、终结性。三、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控审分离就是控诉权与审判权彻底分立,由不同的主体担当。是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要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及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并由此产生两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和起诉与审判对象同一原则。四、诉讼效率公正与效率是刑事司法的重要价值目标。如何以较小的诉讼成本投入,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是诉讼效率所关注的课题。在刑事司法领域,诉讼效率的实现,依靠诉讼程序运作具有经济合理性和相应措施来保障。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一、奴隶社会的弹劾式诉讼特征:(一)实行私人告诉制度,国家不设专门的起诉机关(二)原告人与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三)法官的地位相对消极,庭审主要由当事人之间进行争辩(四)司法与行政合一(五)采用神示证据制度二、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一)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二)实行有罪推定,被告只是被刑讯的客体,无任何诉讼权利(三)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间接的书面审理方式(四)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三、资本主义社会辩论式诉讼(一)控审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二)司法独立(三)实行无罪推定,赋予被告人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广泛的诉讼权利(四)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五)奉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两大法系诉讼程序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一、侦查程序强调对被告人权利保护,赋予辩护方与控方相抗衡的权利;侦查机关享有较广泛的权利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二、起诉处置检察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视案件情况作出灵活的处置;检察官对是否起诉一般无自由裁量权;三、起诉方式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实行“卷宗移送主义四、庭审方式法官地位消极,以控辩双方的对抗为核心内容。法官是庭审中心,控辩双的作用消极。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历史沿革一、古代的刑事诉讼(一)司法隶属行政,行政兼理司法;(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实质区别;(三)控诉和审判职能合一;(四)刑讯逼供合法化;(五)重视狱讼,建立了多种监督程序。二、近代的刑事诉讼以清末修律为代表:(一)确立了一些体现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平等观念的诉讼原则和制度;(二)打破了传统的立法体例;(三)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规律;(四)初步确立了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三、国民党时期的刑事诉讼(一)标榜形式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二)检察官、行政官吏均享有侦查权(三)奉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四)国民党直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一)1979年7月1日通过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二)1996年3月17日通过对刑诉法的第一次修订:1、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2、完善了刑事辩护制度3、加强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4、兼顾惩罚犯罪以保障人权,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修改5、改革了庭审方式,吸收了对抗制诉讼的合理格局6、增加了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刑诉法的第二次修订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特征:一、具有普遍意义二、贯穿诉讼过程三、体现诉讼价值四、决定具体程序五、指导诉讼操作第二节、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一、法制原则即必须将刑事诉讼纳入法制的轨道,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和守法,防止诉讼主体的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具体要求是:(一)国家应当保证刑事诉讼的程序化和法制化(二)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严格遵守法律(三)确立违法制裁(四)实施诉讼监督二、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审判机关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的基石,已为人权公约确认为公理性原则,并被许多国家写入宪法。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一)被指控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应当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广泛的诉讼权利。(二)控方负举证责任,不得强迫被指控人自证其罪。(三)证据分析应全面客观,符合逻辑,有罪认定应排除合理怀疑。(四)证据不足应做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无罪推定。三、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刑事裁判的依据只能是证据。司法官员既不能以证据以外的其他客观现象,也不能仅凭个人的主观推测和印象为据认定事实。四、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原则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刑事司法权原则,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排除非法干预的屏障,是强化司法官员责任制的必要条件。五、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根植于现代民主政治对司法权运作公开和公众能够监督审判的要求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表征,突出反映了刑事诉讼的民主化要求。具体要求是:(一)产生法律裁决的法庭审判行为应在一定场合公开进行。(二)作为司法裁判基础的事实、证据、裁判的法律根据和理由以及裁判的过程应向诉讼主体和社会公开。(三)审前程序同样适用公开原则(四)为当事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可以有例外规定。六、诉讼经济原则即为实现刑事诉讼的效率目标,在不损害公正的前提下,应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实现较大的诉讼效益。要求:(一)就刑事诉讼的立法而言,应简化诉讼程序,实行简易程序和各种速决程序。。(二)就刑事诉讼的实践活动而言,应节制诉讼手段,尤其是国家的侦讯和司法手段七、权利保障原则司法机关在刑事讼活动中,应切实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具体要求是:(一)立法应赋予诉讼参与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和权利保障程序。特别是对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行为的实施条件和程序,应作严格限制,以防止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二)司法人员对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负有权利告知义务。(三)确立侵权制裁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八、辩护原则是指在确认被指控人辩护权的基础上,要求刑事司法活动体现和保障这一权利的诉讼原则。辩护原则的确立,是被指控人诉讼地位主体化的结果,是维系刑事诉讼合理构架的需要,是对国家追究犯罪力量的一种制衡。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听取陈述原则。在作出每一个重要的司法决定前,应听取并审查指控人和被指控人双方的陈述。(二)保证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三)提供辩护权行使的条件。(四)处理好辩护权与控诉权的关系。九、利益规避原则为确保客观公正,禁止司法人员处理与自己有利益牵涉案件的原则。利益规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一)任何人不得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二)纠纷结果中不应包含有解决者个人利益。(三)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应因其职务行为而获利。十、及时性原则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可能迅速地推进刑事审判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的原则。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即司法机关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基础和依据,以国家法律为标准和尺度,正确定罪量刑。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既要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又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并相互控制和约束,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中的执法和司法活动负有监督职能。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二)公安机关的任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犯罪,侦查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的是侦查权。公安机关的任务就是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工作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奠定事实基础。此外,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还要负责部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等。(三)公安机关组织体系国务院: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区、省辖市:公安局县、市辖区: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城市街道、县属区、乡、镇)铁路、航运、民航、林业等系统:公安局(处)(四)公安机关的工作范围和职权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活动;有权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并负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看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出起诉的意见;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还担负着对于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监督和考察任务。二、起诉机关我国的检察机关是行使国家对刑事案件起诉权的专门机关。(一)检察机关的性质: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对其他司法和执法机关实行法律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二)检察机关的任务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分裂国家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有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三、检察机关的职权(一)侦查权。即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立案侦查;(二)公诉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惟一的公诉机关,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律由人民检察审查决定;(三)监督权。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通过批准逮捕,对立案侦活动、审判活动以及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其他法律的定,人民检察院还有权对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以及劳动教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四、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本文标题:刑事诉讼法重点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11083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