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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姓名:王金勇学院:系:专业:年级:学号:指导教师(校内):陈喜峰职称:副教授指导教师(校外):职称:2011年02月25日【摘要】自1950年《婚姻法》以来,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及其司法解释不断发展,个人化、法治化趋势明显,共同财产范围缩小,个人财产范围扩大,规定越来越具体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就相关立法的完善而言,用公平分割原则替代均等分割原则、增加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明确知识产权的收益范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能更好的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进一步规制不诚信行为、“无形财产”参与共同财产分割以及短婚内继承受赠的重大财产不应夫妻共有等。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完善AbstractChina'smarriagelawonthelegislationanditsjudicialinterpretationonthedivisionofmutualpropertyofthespousesdevelopedcontinuouslysince1950,andthetrendofpersonalityandlegalizationwasevident.Thescopeofthecommonpropertywasreduced,andpersonalpropertywasexpanded.Itwasmorespecificandcleartooperate.Fairdivisionprincipleinsteadofaveragesegmentationprinciple,toimprovethetermsoftherelevantlegislation,thedivisionofmaritalpropertyshouldbesupplemented;thebenefitsscope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lsoshouldbedefinite,Domesticlaborcompensationsystemshouldbeabletoreflectthevalueofhouseworkbetter,constrainthedishonestbehaviorfurther,Intangiblepropertyparticipateinjointpropertydivisionandthelargepropertywithinheritanceorgratuityinshortmaritalshouldnotbeownedbyspouse.Keywords:marriagelaw;mutualpropertyofthespouses;thedivisionofmutualpropertyofthespouses;improvement目录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发展演变1二、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新发展2三、通过《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发展6(一)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孽息或增值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6(二)明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部分的归属7(三)“婚前首付购房”房产归个人所有7(四)对于离婚前转移财产行为可以请求合法保护7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完善8(一)公平分割原则替代均等分割原则8(二)增加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8(三)增加“知识产权的收益”的预期利益的分割9(四)“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应能更好的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9(五)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防范一方不诚信行为的规定应更明确10(六)“无形财产”应参与共同财产分割10(七)短婚内继承、受赠的重大财产不应夫妻共有11结论11参考文献12引言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其他夫妻财产制一样,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或其它原因而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将面临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夫妻财产制的最终机制,夫妻共同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分割,如何防范一方的不诚信行为等,都是必须面对的问题。笔者拟在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夫妻财产制立法演变的基础上,重点阐述《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新发展,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不足及立法建议的同时,通过《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法的新趋势。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发展演变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而夫妻财产的分割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部分。从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发展的个人化、法治化趋势明显,共同财产范围缩小,个人财产范围扩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越来越具体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1950年《婚姻法》第7条明确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确立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法律地位,具有历史进步意义。该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也就是说,夫妻平等对各自婚前婚后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行使共同管理权。又根据1950年《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196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五)、1979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十)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男方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有偿或无偿取得)的一切财产。可见,该法并未区分家庭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当时的法定财产制就是“一般共同财产制”。在离婚时,法律通过限制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方式把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排除在分割范围之外,是对妇女的特殊保护。1980年《婚姻法》根据新时期新情况,对195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后又通过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还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使夫妻约定财产对抗法定财产有了立法依据。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适应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我国2001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了许多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新规定,将离婚救济制度植入离婚制度中。补充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以及约定的效力,它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更加完善。另外,《婚姻法解释(二)》增补了夫妻婚前为结婚而赠与对方的彩礼的归属、离婚时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某些特殊财产的分割方法,包括:知识产权的收益、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有价证券、未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合伙财产份额、独资企业财产、房屋产权等的分割方法。不难看出,新制定的《婚姻法》更为明确的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内容,而夫妻双方可以用契约约定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对抗法定财产所有形式得到了切实的尊重。另外,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越来越小,而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则也越来越具体,为人们提供了更为可靠的预期,同时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夫妻财产分割的法治化趋势,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二、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新发展依据我国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1]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表现为夫妻双方均等分割共同财产。[2]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这是因为离婚实践中,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更重;而妇女在历史上一直以来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要照顾子女和女方合法权益。第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尊重当事人意愿,是尊重公民财产权的一种表现。尤其是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自不应加以禁止。第四,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一方面,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和财产流通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是“公平与效益”法制原则中“效益”原则的体现。[2]第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3]。离婚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财产加以分割。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1993年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明确将“照顾无过错方”作为分割财产的原则之一。如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了适应越来越复杂的财产关系的社会现状,我国《婚姻法》及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二)》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了如下新的规定: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规定突出了新的历史时期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家庭财产分割所占的重要地位。在分割时,一方面要有利于生产发展,同时要注意采取各种措施保护离婚当事人特别是离婚妇女依法应享有的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第二,明确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女性在青壮年期间,承担着社会生产、人类自身生产和家庭主要劳务的任务,牺牲了自己的人力资本的增加,而男性在此期间增加的人力资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失公平的。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中包括配偶一方基于另一方牺牲而增加的人力资本作为共同财产,对保障配偶双方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离婚财产分割要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于夫妻各自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一方因增加人力资本而取得到预期利益进行分割的同时,对于另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予以适当地补偿。三、通过《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也给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部分,主要以下几点:(一)明确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孽息或增值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征求意见》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孽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孽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不仅解决了婚前个人财产产生孽息和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而且对另一方对孽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情况下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就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的分割这部分财产。(二)明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部分的归属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父母出资购房只有在明确赠与一方的情况下,才能归一方所有。当今社会,结婚主体主要集中在80后一代,而80后买房,父母掏钱的现象已经变得司空见惯了。然而,在传统文化之下,多数父母的良苦用心,为子女出资买房很少明确归谁所有,因为他们总是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婚姻幸福、白头偕老。按照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如果没有明确证据的证明父母赠与一方,则该财产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这对父母赠与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征求意见》第8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
本文标题:毕业论文--论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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