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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㈠概念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㈡法律特征㈢功能和作用㈣立法情况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基本原则•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遵循国际惯例原则三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要求、法律程序•㈠设立1、设立要求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2、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违反中国法律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造成环境污染显属不公平三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法律程序㈡审批机关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及受托机关。由受托机关审批的:①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②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注意比较:合作企业三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法律程序㈢设立程序申请---审批----登记1洽谈签约2向审批机构报送审批文件3审核批准4注册登记成立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㈠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要符合以下要求:⑴注册资本是股权的体现和利润分配的事实和法律根据。⑵在合营企业合营期限内,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少企业的注册资本。⑶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1定义: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2构成:注册资本、借入资本,二者之和为投资总额。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㈢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1X≤300万美元注册资本=7/10X2300万<X≤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1/2X;300万←→420万美元210万美元31000万<X≤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2/5X;1000←→1250万美元500万美元43000万美元<X注册资本=1/3X;3000←→3600万美元1200万美元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合营企业内部的领导体制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中外合营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注意比较: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会议制度•㈡经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项目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的非法人企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非法人企业----经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的区别项目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董事会性质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最高权力机关为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注3董事会数5-19人不得少于3人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产生方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注2由合作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会议频率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任期章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连任4年,连选可连任3年,连选可连任会议召开条件过半数的董事出席2/3以上董事出席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3以上董事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董事不能亲自出席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不能委托董事以外他人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其出席和表决,可委托非董事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其出席和表决,可委托非董事董事会会议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注1特别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注1特别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㈡经理机构•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正、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聘请,合营各方公民均可担任。•总会计师通常由中国公民担任。•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㈠生产经营管理㈡财务会计管理1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2会计核算的若干原则3利润分配4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和出具证明㈢外汇管理㈣劳动用工管理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的转让•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第三者。㈠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1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㈡出资额的转让程序1申请(书面)出资额转让;2董事会审查决定;3报告审批机构批准4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㈠期限•合营企业的期限是指合营企业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到合同期满为止的存续时间。•合营期限可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同的约定。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特殊的可达50年。•下列行业应约定期限: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㈡关于税收㈢解散1、适用的法律2、解散或终止的一般情形与破产界限:A、解散或终止的一般情形。B、破产界限。㈢清算主要程序: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外资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㈢清算程序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对合营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③履行企业偿债义务;④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企业起诉和应诉㈢清算程序2外资企业⑴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⑵在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⑶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⑷清算委员会行使的职权⑸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出中国境内,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6)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㈢清算程序破产的主要程序。1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2法院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3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4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和解协议。5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6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法院确认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7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不足清偿同一顺序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本文标题:中外合资经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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