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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医患纠纷情况、问题及建议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患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患者家属及社会公众对医学知识和医疗规则的复杂性缺乏了解,对医疗的高风险性缺乏认识,信息处于不对称状态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医患纠纷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医闹”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据统计一、AAA医疗纠纷大致发生的原因:1、医务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导致医疗纠纷的重点环节。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能服从管理。少数医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临床经验不足,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导致诊断错误;对急、危重病人不予及时救治或及时转院,延误治疗;忽视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工作敷衍了事,违反医疗操作常规和规程,使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更为严重的是上下级医师或同行之间、科室与科室之间在病人面前相互拆台,导致医患纠纷一触即发;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所处的法律环境认识不清,缺乏法律意识,不能很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某些没有医疗责任的纠纷中也不能很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形成医疗资源的不合理流失。如:湖南涟源籍患者谭某因上腹疼痛一周,再发10小时与2008年10月28日入住四医院治疗,检查为胆囊炎和胆结石进行手术,后因胆内消炎等不及时造成胆漏和感染,医院为及时处理而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后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司法所派出专人跨越1个多月时间调解最后双方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这是一起典型的医务工作人员对患者的不负责任,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致。又如:本市28岁孕妇于2009年8月8日因临产入住四医院,9日上午11:50进入手术室,择L2-3间隙正入椎管内麻醉,顺利生产后产妇疼痛不已,不能动弹,连生活也不能自理,后经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产妇双侧L2-S1神经受损,以左侧L5根受损为甚。在这起纠纷当中医院存在明显过错,是医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临床经验不足和违反医疗操作常规和规程所引起。2、少数医务人员没有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缺乏与医院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没有树立依法治院和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有些甚至是根本不懂法,由此产生由于法制观念不强所造成的医疗纠纷。如:AAA莲花镇一患者杨某,在帮助别人盖房子的过程当中不慎从二楼摔下导致身体多处受伤而送至四医院治疗,病人进来时大脑清醒,大、小便无异常情况,医院对其进行了手术治疗,当时医生在病历本上写下:“手术后患者如无神经恢复,归医院负责”的表态承诺。但是手术后不久,患者即出现大、小便失禁的状态,下半身几乎完全失去知觉,医生说是手术后的反应,应该过几天就会恢复正常,时过几月,患者下半身依然没有恢复到正常状态,变成下半身成为植物人了。患者方为此多次找到医院给予说法,要求医院要么恢复下半身神经,要么给予180多万的赔偿。街道司法所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在这期间派出主要领导参与协调,时间跨度长达将近2年,目前还尚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这是一起典型的医务工作者无视法律、违规进行操作所造成的医疗纠纷,根本不知道医疗病历的记录是受法律保护的,就相当于患者与医院的一份合同或者是协议。作为外行都知道,医院负责肯定是往好的方向负责,不可能往坏的方向负责,再者,医院也不应该对病人在病情发展方向作出什么承诺,只能够对其负责治理,而且尽最大努力使其往好的方向发展。3、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期望值过高,如患者住院就以为进了“保险箱”,不能正确理解病情的变化和疾病发展的自然规律,一旦病情恶化或者死亡,就指责医方治疗有过失。4、有某些患者家属无理取闹,只要一出现医患纠纷就到医院闹事,以此达到赔偿的目的,不管是不是医院的责任。如:上海籍69岁病人夏某,因手腕外伤疼痛流血,伴手指、手腕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医院对其进行清创、缝合后以石膏固定并抗炎、止血、抗破伤风。由于病人年事已高并且曾经出现过自杀倾向,医院要求病人家属24小时陪护,并与家属签定陪护意见书,术后第七天的早晨病人未经请假离开病房后跑至湘江一桥自杀身亡。家属认为这是医院没有尽到看护任务而导致的,便纠集10、20名簿明身份的人到医院进行闹事,要求医院对夏某的死亡作出赔偿。经过派出所和司法所的打击和处置,事情才得以平息。5、患者及其家属社会法制观念薄弱。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方式不当,许多地方医患纠纷解决中存在着“一闹则灵”的情况,个别地方执法机关和领导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中执法力度不够,基于“维护稳定”、“花钱买平安”等原因,对医患纠纷事件瞻前顾后,不敢下决心予以处置。有些人利用这种心理,认为一闹就能招来领导重视,一闹就能解决问题。出现“大闹多赔、小闹少赔、不闹不赔”的医疗纠纷扭曲之路,致使医院陷入被动局面。6、有些医院违规收费、多收费、收不明费也是导致医患纠纷发生的一个原因。医院为了自身利益,做一些与患者本身病没有牵连的检查或者是重复做同样一个检查;开一些与治疗本病毫无关系的药或者是多开药等等以达到多收取费用的目的,从而导致患者找医院麻烦。7、社会矛盾转嫁而引起的医疗纠纷,体现在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患者无力承担大额医疗费用或各类伤害案中因某种原因无人承担医疗费用时,故意指责医疗人员工作中出了差错和事故而引起的纠纷,从而达到不交或者少交医疗费用的目的。二、目前处理医患纠纷的难度1、调解时间跨度大,由于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复杂,导致调解起来非常棘手,只能够通过“磨嘴巴皮”来达到和解的目的。有的纠纷一调就是一、二个月,最终还达不到双方满意的目的。2、临床医学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调解人员又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无法对医疗过错责任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3、各级政府并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增加了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难度。三、如何减少和控制医疗纠纷发生的几点建议1、提高认识,落实逐级负责制。各级要把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点工作,摆上党委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常抓常议,布置、检查和总结工作时经常分析医疗安全形势,总结纠纷的发生及处理情况,吸取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医院各科室每月进行医疗纠纷分析,高度警觉,长抓不懈。落实逐级负责制,科室主任、职能部门领导对院长负责,下级医师对上级医师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负责一级。科室之间、人员之间发现问题要在内部搞好监督、提醒、协调、支持、帮助,做到齐抓共管。各级机关要加大检查力度,充实管理内容,实施动态管理和预防性管理,使医院各项工作真正做到管理正规化,工作制度化,操作规范化。2、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强化医疗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各类人员职责,综合目标责任制及各种防范措施。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奖惩制度,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技术操作常规。充分发挥机关职能作用,建立科、处、院三级管理网络。定期组织法规制度学习,强化科室和个人应识应会内容,提高认识,引起重视。自觉遵守诊疗常规和工作守则,注意医疗活动中的动态分析,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苗头。3、抓好人才培养,提高医务人员整体素质。医院要突出以医疗为中心,院领导要带头学习、钻研业务,重视医院内涵质量的提高。重视人才培养,将全面培养与重点培养相结合,专业培训与基础培训相结合,提高医务人员的全面素质。搞好在职培训,特别是加强对青年医务人员的带教和继续教育,抓好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的“三基”训练,达到人人过关。要有严谨的治学态度,不断更新知识,了解新动态,遇到疑难问题,多看书、查资料、或请教上级医师,切忌不懂装懂,做到书写病历真实,术前谈话认真,签字手续严格,解释病情科学,预后交待清楚。4、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奖惩措施,坚持一切从病人出发,尊重病人的权利,在医治过程中不因事小而忽略,不因病轻而怠慢,不因繁忙而埋怨,不因病重而推诿,热爱医疗事业,刻苦钻研技术,适应医学观念向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的转化,重视人的心理因素,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树立整体观念,团结协作,互相支持。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是防范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所在。要定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整顿月活动,教育他们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避免因吃请、受礼、红包、回扣等恶习导致纠纷的复杂化。加强对进修生、实习学员、研究生、合同制医、护等人员的管理和教育。5、加强法制教育,重视依法管理。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师法》、《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及相关法律知识。坚持日常管理和临时控制相结合,普遍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增强法律意识,加强法制观念,诊疗过程中用医疗法规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又要用法律维护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使之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使医务人员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习惯,提高预防差错、纠纷的警觉性和责任感,以防范由于法制观念不强所造成的医疗纠纷。要熟悉与医院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树立依法治院的思想,做到学法、懂法、用法。实行纠纷与科室个人挂钩,纠纷出现后,科室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加大对纠纷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对发生纠纷的单位和个人要坚持“四不放过”。即问题没有查清不放过,定性不准不放过,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没有接受教训不放过,改进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要培养懂医疗的法律人才,也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律师为医院医疗服务。6、成立专门的医患纠纷调解员队伍;将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已保证医患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开展。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文标题:医患纠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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